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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退伙 所得税(合伙人退伙需要缴纳所得税吗)





问:合伙企业发生合伙人退出或者合伙份额转让,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普通投资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企业的投资者进行投资,其持有的是合伙企业份额,而不是企业股份,其体现的是原合伙人退伙、新合伙人入伙的形式。因此,一是合伙人退伙,应就归属到该合伙人当年度未缴纳经营所得的未分配利润部分,征收“经营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二是合伙人将其投资份额转让,从合伙企业层面,应对合伙人进行退伙清算就其清算所得征收“经营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从合伙人层面,应就新合伙人取得原合伙人的份额,所支付的溢价部分,征收原合伙人的“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


其实,这里争议的焦点在于如下几个方面:


2.其次,如果合伙企业退伙按经营所得,假设这个合伙企业一直投资亏损,最终清算,按“经营所得”算在合伙企业就是经营亏损,而合伙企业的亏损不能由合伙人弥补,此时对于企业合伙人能否算投资损失,还是分配的合伙企业经营亏损,是另外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3.合伙份额转让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征税没有问题。但是,假设A合伙人年度中间转让合伙份额给B个人,但是他是按照合伙企业净资产的公允价值转让(包括未实现损益),那A合伙人就这部分未实现损益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后,后期合伙企业就这部分变现实现了收益,对应到B合伙人还是要按“经营所得”或“股息、利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这种重复征税问题后期如何处理?这就涉及到合伙份额计税基础确认的重要问题,同时也涉及到这种重复征税后期如何解决的问题。从目前税制规则来看,企业合伙人的类似重复征税问题在最后合伙清算环节还是能补回,但对于个人合伙人,这种重复征税问题就不可避免。这也是大家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有待我们进一步完善税制去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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