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增值税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应税服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增值税纳税人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营改增”的规定,凡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提供应税服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增值税征税范围
(二)提供应税服务、销售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提供应税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1.交通运输服务
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
【注意1】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属于“陆路运
输服务”。
【注意2】远洋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
【注意3】远洋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现代服务——租赁服务”税目。
【注意4】“航天运输”属于“航空运输服务”,但适用“零税率”。
2.邮政服务
(1)邮政普遍服务:函件、包裹等邮件寄递,以及邮票发行、报刊发行和邮政汇兑等。
(2)邮政特殊服务:义务兵平常信函、机要通信、盲人读物和革命烈士遗物的寄递等。
(3)其他邮政服务 :邮品销售、邮政代理等。
【注意】“邮政储蓄业务”按“金融服务”缴纳增值税。
3.电信服务
(1)基础电信服务:通话;出租带宽等
(2)增值电信服务:短(彩)信;互联网接入;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等。
4.建筑服务
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其他建筑服务。
【注意】固定电话、 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 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建筑服务——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5.金融服务
(1)贷款服务
(2)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3)保险服务
(4)金融商品转让
6.现代服务
7.生活服务
8.销售无形资产
9.销售不动产
【注意】单独转让土地使用权,按照销售无形资产缴纳增值税;
转让不动产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三)视同销售
1.视同销售货物
(1)委托代销行为
①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2)货物异地移送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3)自产、委托加工、购进的货物用于非生产性支出
①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②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③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④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
(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
(2)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注意】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四)混合销售与兼营
【注意】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不征收增值税的项目
1.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无偿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
2.存款利息。
3.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4.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经多次转让后,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不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其中货物的多次转让,以及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6.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如水库供应农业灌溉用水,工厂开采地下水用于生产),不征收增值税。
7.对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不征增值税。
8.对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会员费收入不征增值税。
9.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增值税:
(1)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2)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3)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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