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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大开发赣州税收优惠政策(关于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重!大!利!好!消!息!


2020年4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下发《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2020]23号),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公告明确指出赣州市比照西部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


一、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自2012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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