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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管理登记条例第二十一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问题的提出:


总部大厦是总部企业在地方政府及其总部经济主管部门供应的商服用地上建设的总部办公楼。总部企业投资建成后的总部大厦,往往在满足总部企业自行使用后还有剩余的物业。该部分物业由于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特定期限内不得转让,因此,只能用于出租这一选择。但是往往总部企业的主营业务是地方主管部门意向的产业类型,并不包含从事不动产租赁、经营业务,因此,若对外出租,必然属于超越核准登记经营范围进行营业。那超越经营范围经营究竟有什么合规风险?


民事合规风险:


《民法典》第五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从上述规定可知,即使总部企业超越经营范围对外签署租赁合同从事租赁业务,该租赁合同不会仅仅因为超越企业登记的经营范围而被认定为无效。


行政监管合规风险:


国务院于2021年6月3日发布国发〔2021〕7号《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第三条强化改革系统集成和协同配套中载明:“企业超经营范围开展非许可类经营活动的,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处罚。”部分地方人民政府也在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中对上述规定进行明确,如广东省人民政府于2021年7月6日发布粤府函〔2021〕136号《广东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第四条载明:“企业超经营范围开展非许可类经营活动的,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处罚。”


根据上述政策性文件,我们认为,虽然国务院的通知发布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尚未对该施行细则进行相应修改,但是上述国务院政策反映了未来的公司治理方向,将该部分物业出租的法律、合规风险可控。但为了规范企业的合规治理,议产险有条件时在营业执照中增加房屋租赁类经营范围,避免因政策变动导致的合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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