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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民办非企业单位(杭州民办非企业单位如何购车)


视觉中国 供图


王某是杭州一家民营公司的工作人员,因为工作性质的原因,出差的机会相对多一些。


2018年5月的一天,王某因公出差,根据公司规章制度,王某线上发起出差审批,经主管同意后,出差成行,出差完成后,凭出差审批单 发票等进行报销,整个流程很顺利,并且速度很快。


王某觉得方便快捷,与此同时,他开始细心研究公司的报销制度,研究后他觉得有空可钻,产生了贪念。


发起出差申请,审批通过后,但他并没有实际出差,而是购买了一些发票进行报销,或者实际出差时高开住宿发票报销等形式,虚报、多报出差住宿报销款和餐补。


2021年7月,公司在梳理数据时,发现部分数据异常,如出差在湖南,打车却在广东?公司报警。


2021年10月,王某向警方投案, 主动供认了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实际未出差时购买发票报销、实际出差时高开住宿发票报销等形式,虚报、多报出差住宿报销款和餐补。经查,自2018年5月至案发以来,王某以此方式共侵占公司20万余元。


案发后,王某已全额退赔并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


西湖区检察院认为,王某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产,数额较大,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于日前将王某依法提起公诉。


检察官说法——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占有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群众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都有普遍认知,但检察官要提醒大家的是,作为非公职人员的职场人士,也存在职务廉洁性的要求。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职务侵占罪的最高刑罚提高到无期徒刑,体现了国家对非国有财产保护力度的增大,体现了法律对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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