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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印花税计税依据(浙江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规定,二条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3.营业账簿;……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营业账簿……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金额0.5‰贴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第十条的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第一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税务、北京税务等的答复,合伙企业出资额不计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不征收资金账簿印花税。


同时,合伙人份额不属于企业股权,合伙人转让合伙人份额,不属于印花税应税项目,不需要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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