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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

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28日讯 近日,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豫药监药罚〔2020〕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周口市仁和药业有限公司销售劣药复方穿心莲片案。


周口市仁和药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3日从广西金页制药有限公司购进复方穿心莲片(批号190602)14100包,进价8.5元/包,金额119850元。于2020年12月15日退回广西金页制药有限公司64包,购进合计14036包,购进金额119306元。从2019年7月17日到2020年5月2日销售给西华县西华营镇卫生院等购货单位,其中于2020年1月9日销售给西平县花坛药店240包,售价6.23元至13.5元之间,销售数量合计14048包,销售金额合计138119.7元。该批药品经驻马店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检验报告编号:ZM20200104),其性状项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第七项“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为劣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没收销售劣药复方穿心莲片违法所得18813.70元。


周口市仁和药业有限公司为河南海王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海王生物”,000078.SZ)直接和间接持有河南海王医药集团有限公司100%股份。海王生物年报显示,河南海王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与周口市仁和药业有限公司为其旗下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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