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湾区海滨街道住宅用房安置指标置换富余房源(现房)实施细则(试行)
置换房源查询在文末
各行政村、经合社(居):
为加快海滨街道住宅用房安置指标尽早落地,切实保障被征收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合法权益。根据《龙湾区(高新区)住宅用房安置指标置换富余房源实施办法(试行)》(温龙委改发〔2021〕6号)有关规定,结合海滨街道实际情况,特制定海滨街道住宅用房安置指标置换富余房源(现房)实施细则,具体如下:
第一条 置换对象
海滨街道范围内持有住宅用房安置指标尚未处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均可申请置换富余房源(现房),其中已列入城中村改造计划的海滨街道拆迁村优先安置。
第二条 置换原则
住宅用房安置指标置换富余房源(现房)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自愿原则。
第三条 可置换房源
全区范围内因城中村改造、重点工程建设等需要,由政府投资建设的房源在完成项目安置后的剩余住宅,土地性质保持不变。具体房源清单以实际公布为准。
第四条 置换方式和价格
鉴于房源套型面积与持有指标面积不完全匹配,此次置换富余房源(现房)所需的住宅用房安置指标建筑面积应不小于50平方米。若置换富余房源(现房)建筑面积在125平方米以上的,可实行部分建筑面积优惠购买安置。增购建筑面积25㎡(含)以内的,按照市场评估价九折计算;增购建筑面积25㎡-50㎡(含)的,25㎡(含)以内按照市场评估价九折计算,其余按照市场评估价八折计算;增购建筑面积50㎡以上的,25㎡(含)以内按照市场评估价九折计算,25㎡-50㎡(含)按照市场评估价八折计算,其余按照市场评估价七折计算。置换成功后,待安置对象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凑齐的住宅用房安置指标数应大于等于富余房源(现房)建筑面积。
第五条 安置结算
住宅用房安置指标价值根据市场评估价和应安置面积确定,富余房源(现房)价值实行“一房一价”确定。置换时,用于置换的住宅用房安置指标价值原则上不得大于富余房源价值。
应缴纳购房款=已认购富余房源(现房)价值-住宅用房安置指标价值-超出建筑面积对应的优惠价
例如:安置现房:**锦园3-20*室,建筑面积218.07㎡,指标数218.07㎡,指标价:5000元/㎡,房价:10006元/㎡。
算式:应缴纳购房款=218.07×10006-218.07×5000-(150-125)×10006×10%-(175-150)×10006×20%-(218.07-175)×10006×30%=887325.89(元)
第六条 置换流程
(一)申请流程
1.申请
住宅用房安置指标持有村村集体经济组织编制住宅用房安置指标置换富余房源(现房)申请,包括待安置对象名单、拟置换住宅用房安置指标(50㎡
2.审核
街道办事处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交的书面申请进行初步审核,报区安置指标处置办复审,区住宅用房安置指标(三产留地)领导小组审定。
3.备案
安置完毕,海滨街道办事处统一编制安置对象名单、置换指标情况、安置面积等提交区住宅用房安置指标(三产留地)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安置流程
1.报名
海滨街道办事处分批公布富余房源(现房)清单,符合条件的待安置对象凭户口簿、身份证原件、认购保证金凭证(5万元)到指定地点进行意向报名。
户 名: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海滨街道办事处
开户行:201000018874594
账 号:龙湾农村商业银行海滨支行
2.认购时间
具体以发布的公告为准。
3.认购规则
(1)同批登记报名人员按随机抽签顺序进行认购。
(2)没有认购到的,可以转入下一轮公布房源登记。
(3)每期房源实时公布。
(4)已认购对象须在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凑足指标数,支付约定房价款的90%,房屋交付完成后结清房款。否则当作自动放弃处理,不退回保证金,房源转入下一轮认购。
(5)认购成功的,认购保证金转为购房款(不计息)。
(6)除本条第(4)种情形外,未认购成功的,认购保证金可以转入下一轮认购。
(7)无意向下期认购的,保证金在提出申请后七天内退回(期间不计息),同时不再享有后续认购资格。
第七条 签约形式
待安置对象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签订置换协议并办理结算手续。协议由待安置对象、房源提供单位、街道办事处、村集体经济组织四方共同签署,房款由海滨街道办事处统一收取后,再返回房源提供单位。
第八条 指标收回
住宅用房安置指标置换富余房源(现房)后,区自然资源与规划分局根据街道办事处提供的四方协议、结算单等收回指标。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今后不得再以任何理由提出重新使用已收回指标。
第九条 不动产权证办理
认购房源具备不动产权证办理条件后,由街道办事处通知待安置对象办理不动产权证登记手续,房源提供单位按照四方协议开具不动产销售发票。待安置对象凭安置结算单、不动产销售发票和指标收回证明,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第十条 监督管理
住宅用房安置指标置换富余房源(现房)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进行。对在安置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获得现有房源的,一经查实,立即解除协议、收回房源,并由不动产登记中心龙湾办证处撤销相应不动产登记。违反法律法规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附则
本实施细则由龙湾区城市建设中心指导,海滨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
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房源参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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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龙湾区海滨街道工作委员会
龙湾区人民政府海滨街道办事处
2021年10月22日
发布日期:2022-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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