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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如何区别涉案账户开户人(在银行机构开户涉案企业的银行账户)

在信息化时代,银行卡和个人信息,对于我们而言,都是至关重要的,将自己的银行卡出租、出售,也是犯罪吗?对!定南有一个人因此被抓了!



近期,鹅公派出所民警,得知冯某冬有涉嫌贩卖银行卡和手机卡,帮助他人从事信息网络犯罪行为的嫌疑,经过信息研判,7月15日,办案民警将冯某冬抓获,经调查,今年5月初,冯某冬在网上得知有人收购银行卡,虽然知道买卖银行卡行为是违法的,但面对入不敷出的生活,冯某冬还是为了蝇头小利,将自己名下的5张银行卡卖给他人。





之后冯某冬贩卖的其中一张银行卡,被犯罪分子用于网络诈骗活动,资金流水高达70多万元。




目前,冯某冬因涉嫌帮助他人从事信息网络罪,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普法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出租、出借、出售银行账户的行为


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


损害社会诚信和社会秩序


也会给自己带来巨大的


法律风险和信用风险




一旦出租、出借、出售的银行账户被不法分子用于犯罪,涉案账户的开户人及贩卖银行账户的犯罪嫌疑人,将可能构成诈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以及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掩饰隐瞒违法犯罪所得罪等罪名。



出租、出借、出售银行账户的行为


还会给个人信用带来


严重的不良影响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存款人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使用银行结算账户办理结算业务。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


第六十五条: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支取现金。(三)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废银行债务。(四)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五)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加大买卖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冒名开户惩戒力度。自2019年4月1日起,银行和支付机构对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含银行卡)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并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



暂停非柜面业务其实就是暂停被惩戒人员的网银、快捷支付等所有移动支付功能。也就是说,出租、出借、出售银行账户的行为被公安机关认定后,当事人所有银行业务必须到柜台办理,其名下所有银行卡均不能使用手机银行、网上银行、ATM机自助存取款等功能。同时,支付宝、微信等网上支付功能也将被暂停。


惩戒期满后,受惩戒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新开立账户业务的,银行和支付结构应加大审核力度。




大家千万不要


贪图小便宜


出售个人电话卡、银行卡及“对公账户”


在个人信息被泄露的同时


极有可能成为电信诈骗的共犯


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定南警方


将严厉打击此类犯罪


斩断实施网络电信诈骗的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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