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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股东对外税务筹划方法(辽宁股东对外税务筹划有哪些方法)


李老板:小唯,在吗?在吗?在吗?


小唯:咋啦?有什么可以帮到您的嘛?


李老板:税率下降了有这个事情嘛?对我公司有什么影响嘛?变更前变更后有税率差怎么处理?我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在操作过程中会面临哪些风险?


小唯:李老板别急,听小唯跟您细细道来!


增值税的三次重大变化

我国增值税税率先后经历了两次大的调整,这次是第三次重大调整!


下面简单回顾一下前两次增值税税率的调整


第一次:


从2017年7月1日起,财政部、税务总局决定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


政策依据:财税〔2017〕37号 《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货物,税率为11% 。

第二次:


相对于第一次调整,第二次税率调整范围就比较大啦!


政策依据:财税〔2018〕年32号《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三、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四、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第三次:也就是本轮调整,原适用16%税率的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调整为9%。第三轮调整时间从今年的4月1日开始。降税减负不是说说而已!国家一直都是认真在做的!为母亲点赞!


政策依据:【政府工作报告】普惠性减税与结构性减税并举,重点降低制造业和小微企业税收负担。深化增值税改革,将制造业等行业现行16%的税率降至13%,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现行10%的税率降至9%,确保主要行业税负明显降低;保持6%一档的税率不变。

本轮调整具体如何操作?财政部、税务总局还没有颁布具体的文件!让我们拭目以待吧!


虽然具体的操作文件还没有颁布,但是通过前两次调整,我们积累了一些经验,今天就利用前两次调整所积累的经验,跟大家分享一下税率变化前后,我们应该注意哪些事项!


税率调整,引起的两个重要显示问题?

通过前两次变动发现,税率变动时处理一模一样做新旧划断处理!但是我们的业务不可能是划断的、而是跨越变化的、持续进行的。并不是在截止变化日前全部结束,这样可能引起两个现实的问题。


第一个问题,税率作用问题。特别是涉及起始日后,变化日前发生的业务,发票是不是还可以按旧的税率开具?


涉及业务范围:


1)已发生纳税义务,但未开具发票的原有业务。


2)持续业务在变化日后继续进行继续结算的情况。


第二个问题:跨变化日前或持续业务如何开具发票?首先我们应该先捋清头绪!因为这受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开具发票、收款等多种因素影响。


先来看看第一个问题吧!税率应用的问题。

1)首先可以确定的是在起始日期后,仍然可以开具旧税率的发票!因为原有业务已经发生纳税义务,确未及时开具发票,在税率调整实施日后补开发票时,仍然可以适用原有税率。


发票补开后如何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之前已经发生纳税义务,按规定已经进行过申报计税,现在补开发票,如果再计缴一次增值税那么就形成重复计税了,这个问题应该说一直以来是广受争议的。好在上一次税率调整的时候,税务总局对此明确的提出了针对性的操作口径。


政策依据:


财税2018年3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那么这个文件就上述问题,给出了有效的解释。


我想这次税率调整,上一次政策口径对这次调整依然是具有指导意义的。


如何理解4月1日税率调整的问题呢?


所谓从4月1日起,是指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也就是说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1日之前的。一律适用原来的税率(也就是16%和10%的税率来进行纳税),按照原税率开具发票。凡事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1日之后的则适用调整后的新的税率来纳税。也就是13%和9%的税纳税,同时按照新税率来开具发票。


第二个问题,就是税率调整前后发票如何衔接的问题?

按照刚才所说的原则,企业在数据调整前,如果已经按照原税率开具发票的业务。那么在4月1日新税率实施之后,如果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企业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如果因为开具有误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的,先按照原适用的税率来开具红字发票,然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企业在税率调整前没有开具发票的业务,如果需要补开发票的种情形下也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来进行补开,因为适用的税率是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进行确定的。


注意:


1)税控设备升级啦!【航天信息】【辽宁百旺金赋】均已通过公众号发布升级教程,4月1日前升级完毕哦,以免耽误正常开票哦!


2)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后,默认税率为调整后的新税率,企业如果发生上述业务,需要手动修改税率!


如果企业有这样的情形,也就是原来发生纳税义务的销售额没有及时的开具发票,同时也没有及时申报计较增值税。如果是在4月1日后,再用新税率开具发票,同时缴增值税。那么这种情形就明显地存在晚期缴税的问题,此时取得专用发票的一方。本应该取得原税率(16%)的专用发票,却取得了新税率(13%)的专用发票。严格来说,这种情况属于未取得合规的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可以要求不予抵扣。


如果说企业主朋友取得了这种情况的发票,不必慌张!可以据此要求销售方按错误开具发票的情形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再补开一张适用原税率的专用发票,用于购买方的抵扣。


接下来我们看看持续业务模式的企业,税率变化要如何具体操作?


比如说“建筑服务”行业。建筑服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根据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时点来确定的。比如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这个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根据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时点来确定的。


这种情形下对于销售一批货或提供建筑服务,因为它是跨越月4月1号的,这种情形下可能会存在两种不同的税率。有这种情况存在是合规的,大家不要担心。因为这本身是受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判断,判断规则影响所导致的。


真实案例--做税务筹划

2019年3月,A公司向B公司销售一批货物,不含税价格是200万元,税额按16%的税率计算是32万元(销项税额)。书面合同约定2019年3月收取100万元,2019年4月收取100万元。因为4月1日税率调整,16%调整为13%。在这种情况下,乙方或者购买方认为原来谈的价格高了,要求的销售方降价,为了这个问题呢,双方发生了争议。随着4月1号的临近,相信会有很多类似情况发生。


这个问题如何进行解决呢?


同样的价格在变化日后,公司开具的116万元收款对应的发票税率,按规定的是13%,但是对方给的价款一共是116万元,对方取得不含税金额是102.6万元,销项税额是13.35万元。这种情况下小于按原税率计算的销项税额16万元,这种情况下购买方,原应是取得16万元的进项,现在按照新税率只能取得13.3万元的进项,对企业来说是不合适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购买方的可能你会提出异议了。(含税价格,先付款的情况。)


如何化解这个问题?


那就是买卖双方可以拿不含税价格100万元作为基数。购买方支付13万元或者是16万元,都是支付多少,抵扣多少。因此可以将后面支付的含税价116万元,基于数据变发生调整成113万元。不含税价格仍然是100万元,跟之前的金额是一样的。也就是说这种情形下,支付方或者购买房支付了13万元就可以抵扣13万元也是合理的。这样处理,双方就可以友好的解决这一争议问题了!


涉税提问--回复汇编

提问一:


4月1日调整之前税率比较高,我可以取得多一些进项,那我是不是要求的销售方在2019年4月1日之前先行开具。


回答:从增值税纳税义务的角度来看是不违规的,取得方也是可以抵扣的。因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先开具发票的其纳税义务已经发生了,而不管其分期收款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日期。既然发生了纳税义务,那么购买方进行抵扣当然是没有问题的。只是在变化时点之后再收到款项时,销售方仍然需要按照原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虽然是合规的,但是不主张这么做!虽然你取得进项多了,从本质上来讲进项是我们购买方自己花钱买来的,我们需要先支付款项,对方才为我们开具抵扣凭证。


实际占用了企业的一部分资金。


当然啦,有的老板说:我那是买方市场,我可以要求销售方先开具发票,并且还不用先支付款项。您要这种情况的话我只能说:6666666……


问题二:


有客户提问:现在我们手上有大量专用发票,是否做认证抵扣?是否认证对我们企业有什么影响呢?


回答:相信很多朋友也会遇到这个问题,手里进项否需要做认证?是现在抵扣呢?还是说等到这个4月1号之后顺利调整完再去做认证抵扣?


这个问题其实很简单,小唯还是建议你及时认证抵扣的哦~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从增值税的原理来讲,一般纳税人它的应纳增值税额=销项-进项。所以说企业尽量应该先取得进项,先抵扣。若进项>销项,可以形成留抵税额。在以后期间抵掉。如果说暂时先不做认证,当期又有销项,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先纳税啦!


交纳的增值税不给退哦~即便注销了也是不能退的!即占用资金,又不给退,很不划算哦~~


总结以上几点,如果说手上有专用发票,建议你及时的认证,及时地申报抵扣。不需要等到4月1日之后再做认证抵扣。


问题三:


随着税率的调整,企业是囤货好还是清货好?


回答:


1)不含税价格确定的企业:实际上就是我刚才所说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问题。只要不含税价格是确定的,那么税率的调整对购买方来说是没有多大变化的,或者从销售方的角度来讲,也是没有多大变化。


2)销售方,含税价格确定:如果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是含税价。在这种情况下,建议企业等税率调整之后再销售货物,或者说把纳税义务规划成4月1日之后。那么这种情况对销售方来说是有利的。


2)购买方,含税价格确定:如果是购买方企业签订的是含税合同,这种情况下建议企业在4月1日之前取得相应的发票,可以多抵扣一些进项。


总结:


作为购买方,如果合同约定的采购价是含税的,最好在4月1日前取得发票;


作为销售方,如果合同约定的销售价是含税的,最好在4月1日以后开票结款。如果进销都是未税价,那么盈利能力不受税率变化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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