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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查查公布企业法人电话(企查查能查询法人联系方式)




去年11月,彭女士经朋友推荐,委托一家名叫“成都郝航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的中介机构,给自己介绍工作。




该机构声称,可以帮助彭女士在天府机场免税店安排工作。




彭女士考虑到入职的单位是中免集团,性质属于国企,虽然平时查询的工资不高,但是福利待遇很好,比私企稳定,于是就和中介公司签订了合同,共能计付款13万元。





转眼一年的时间过去电话了,合同的服务期已经截止,彭女士的工作却一直都未落实。




彭女士找到去年办理手续的地方,发现中介公司早已人去楼空。




彭女士这才慌了神,忙打电话过去追问,对方辩解说他正在天府机场安排他人入职,没查查有时间处理彭查询女士的异议。




可直到记者陪同彭女士再次到访中介公司,能该公司仍然无人在岗,办公室几乎已经空荡荡了,唯剩两张办公桌,办公桌上散乱地放着一些简历资料和合同文件,桌上和地上布满了灰尘,显然已无人打理多时。




然而讽刺的是,全国机场行业协会理事会会员单位的牌子就摆在桌上,彭公布女士的美梦却几近破碎。



记者在企查查上查询到,该公司目前无相关法律纠纷信息,仍处于正常经营企业法的状态。




记者随即拨通了企查查上该公司法人的联系电话,该公司的法人表示,他们已经履行了合同公布的职责,因为疫情的原因导致彭女士现在未能上岗,至于合同的细节,他以利益相关不便透露为由拒绝回答。




彭女士对这个说法予以了否认,她说入职仅仅是中介公司的口头说法,实际上并未与她办理任何入职手查查续,也没有签订任何劳动合同。




现在彭女士想要通过合法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她的诉求为,中介公司法人全额退款,把她所交的13万元全部退还给她。





那么问题来了,该公司构成诈骗吗?彭女士能顺利维权吗?




从合同内容上来看,中介公司以提供工作岗位为由收取服务费用是符合法律规联系方式定的,因此该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企业,联系方式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合同上仅注明甲方为乙方推荐的岗位名称是“机场免税店”,并未注明具体签订合同的单位和工种,此项条款风险较大。





但就目前的证据来看,还不足以证明中介公司构成了诈骗。




双方最大的分歧在中介公司是否已履行合同职责上面。彭女士要证明自己没有被安排工作,是企业一个消极事件企;而公司认为已提供了工作机会,是一个积极事件。




显然,这件事情的举证责任在公司这边,公司可以提供入职时签订的表格,或者劳动合同之类的文件作为证明。




彭女士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起诉的方式去维护自己的权益。





经过记者仔细梳理,发现这个公司还给彭女士挖了不少坑,希望大家签订合同时都要擦亮双眼,不要中了同样的圈套:




1、收据上标注的付款方姓“李”,而法人合同上标注的乙方姓“彭”。



2、合同签订和付款时间明明为同一天,但收据上载明付款日期为11月28日,合同签订上载明合同签订日期为12月28日,付款时间比签订合同的时间早了一个月。




3、合同企上的尾款金额原本应为“壹拾贰万元整”,而合同上写的却是“壹贰万元整”。



针对以上问题,律师提示:由于合同上写明了当事人的身份证号,只要当事人能够证明自己的身份证号与协议上的一致,那还是可以证明彭女士就是合同的相对方。




在实践中,无论合同与收据上载明的日期是否一致,都应以付款的日期为准。在支付的部分,支付的对象和支付的金额是应当关注的重点,日期反倒是其次。




由于“壹贰万元”表述不明,若当事双方对此存在争议,企业法那么彭电话女士需要提供转账记录、支付凭据等作为证据。




好粗心的一个女子!好在她合同的错漏之处并非关键,但也会为她的举证增加不必要的麻烦。




这也提醒了我们,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多留一个心眼,仔细查阅合同条款,着重留意合同规定的相关义务以及违约条款,避免掉入陷阱。




渴望一份稳定的工作本没有错,但是好工作应当是通过优秀的工作能力去获得,而不是寄希望于花钱砸出来,中介公司用“捷径”作为诱饵,蒙蔽了求职者的双眼,到最后反而可能落得两手空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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