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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营业执照过期了怎么补办(企业破产清算后营业执照还能继续使用吗?)

在实务中,债务人作为企业被吊销后,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若指望从债务人经营收入来获得受偿基本无可能。同时,债务人的房产等不动产、银行存款、车辆、对外投资、应收账款等较容易查控的资产早已被各个债权人瓜分所剩无几。此时,任何一方债权人能够率先找到追索债务路径,在债务人未被申请破产及不存在参与分配等特殊情况下,债权人就有机会独享清偿。事实上,当债务人作为企业被吊过期销后,绝大破产部补办分债权人早已无所适从,不知该从何下手,最终债权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而停滞。当然,债权人常常也会选择把债权折扣转让提前部分回款,但损失惨重。债权在不断转手中,能够获得受偿的几率也越来越低。但,有一部分专做不良怎么资产的企业或个人(业界称为“不良人”)在低价接手这类债权资产后,往往因掌握了非常见的债务追索手段,迎来了几十倍甚至几百倍收益,令人艳羡。如果你也刚好有这样的债权,不妨尝使用试如下追索手段:


1.追索瑕疵出资或抽逃出资股东的法律责任


第二,追索抽逃出资股东的法律责任。基于资本维持原则,公司法禁止股东以任何方式抽逃出资。若股东存在抽逃出资行为,债权人有权要求抽逃出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若债务人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债权人可直接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并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关于抽逃出资情形,主要包括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等且损害公司权益的情形。


提示:前述情形下股东,无论其是否已转让股权,均不影响其责任的承担。


2.追索瑕疵出资情形下公司设立时其他股东或发起人的法律责任


第一,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若在公司成立后,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价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时,债权人不仅可以要求该出资股东承担补足责任,还有权要求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补办,若在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依据公司章程规定条件缴纳出资以及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债权人不仅可以要求该出资发起人承担补足责任,还有权要求公司设立时的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实务中,若债权人已取营业执照得生效法律文书或已在执行程序,可以直接申请追加瑕疵出资情形下公司设立时其他股东或发起人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但对于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价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情形,是否可以直接申请追加被执行人尚存在争议。债权人在上述情形均可采用诉讼方式追索。


3.追索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


结合实务,抽逃出资股东通常需要还能在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的协助下才能顺利抽逃出资,主要目的是为了隐匿抽逃行为。债权人一旦吗发现股东有抽逃出资行为,需要关注其他股东、、董事后、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否有参与,只要有初步证据,均可尝试起诉,相关人员迫于诉讼压力,往往会接受和解,从而迅速实现回款。即使无法达成和解,通过正常诉讼程序推荐,也极有可能在抽逃继续出资本息范围内获得受偿。


4.追索瑕疵出资或抽逃出资股权受让人的法律责任


股东在出现瑕疵出资或抽逃出资行为,不会坐以待毙,指望一转了之。在债权人发现公司有破产清算股东存在瑕疵出资或抽逃出资情形时,该股东则抗辩其为前手股东的股权受让方,无需承担相应补足责任。结合《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8条规定,在受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前手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在认定受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时,主要审查受让人是否尽到合理审查前手股东出资资料,若存在明显瑕疵出资情形,视为知道或应当知道。但该类追索,不属于可以直接追加被执行人情形,债权人仅可通过另诉的方式。


提继续示:关于抽逃出资股权受让人是否适用《公企业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8条规定,存在争议,但主流方向是将抽逃出资视为《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8条规定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范围,如温州耀芾贸易有限公司、温州芾源控股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8)最高法民申1698号】。


5.追索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法律责任


实过期务中,若债务人企业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则债权人可考虑追索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连带责任。考虑到一破产清算人有限责任公司特殊性,在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时,采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营业执照所以股东需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主要看公司是否按年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因素。一旦股东无法证明财产独立性,则债权人可以从股东个人财产中获得受偿。该类情形下,若债权人已取得生效法律文书或已在执行程序,则债权人可直接追加该一人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也可另行起诉。


6.追索无偿接受债务人财产的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以及依行政命令接受无偿调拨、划转的第三人的法律责任


司法实践中,债务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常见股东等相关人员通过无偿转让财产的方式转移资产,有些集体企业或国有性质企业则可能因行政命令被无偿划拨给第三方,债务人仅保留空壳,债权人无从发现有效企业财产线索。为此,债权人可查阅债务人工商档案或基础债权资了料档案,或许可以发现其中一些无偿转让或行政性命令等相关文件,从而要求无偿接受方在接受财产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2条和第25条规定,若债权人已取得生效了法律文书或已在执行程序,且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债权人破产可以直接申请追加该类主体作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接受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7.追索股东等清算义务人的法律责任


第一,若公司的清算义务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债权人有权要求清算义务人在其造成损失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清算义还能务人应当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15天内成立清算组,若未及时成立,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毁损、灭失等,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提示:关于清算义务人,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及股份使用有限公司的股东及董事,实际控制人可参照执行。


第二,若公司的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吗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可以要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怎么连带清偿责任。实务中,债权人可以先申请对债务人强制清算,若认定无法清算,继而按前述规定主张连带清偿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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