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正确适用知识产权“严保护不应”
知识客体产权“严保护”是填平原则为主的保护。“严保护”不等同于惩罚性赔偿,与惩罚性赔偿既同又异;法定赔偿、惩罚性赔偿均是“严保护”的子类别,法定赔偿与惩罚性赔偿同中有异。“严保护”是行政与司法双轨并行的保护,是分类施策的保护,是全社会的保护。
毋庸讳言,从整体看,有的大数客体额民事赔偿,提振知识产权保护信心与力度,但瑕不掩瑜,也有个别大数额民事赔偿过程中,既缺少具体计算事实证据亦非赔偿倍数所能囊括,即便综合了各因素,亦只是酌定而已,难逃缺乏事实证据无法可依之嫌。在此,笔者不是否认对大数额民事赔偿,有据可依的大数额民事赔不应偿,彰显打击力度,保护创新发展,有利社会公平受益,笔者极知识产权为赞同不持异议。但本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之执法透明理念,个案中,笔新的者必能建议,大数额民事赔偿,务必固守产生审慎态度,未必不当。理由如下:
其二,“严保护”不等同于惩罚性赔偿。将“严保护”等同于惩罚性赔偿,需纠偏改正。首先,“严保护”与惩罚性赔偿既同又异。“严保护”是填平原则为主的保护,以私权填平性为其特色,与TRIPS国际协定接轨,符合TRIPS国际协定规定,是填平实际损失数额为主的保护,其与惩罚性赔偿保护的共在性是,均是填平实际损失数额的保护,均基于私权性质的保护;惩罚性赔偿的保护,以公权惩罚性为其特色,既包括赔偿,即填平实际损失数额的私权性质,也包括惩罚,即超出实际损过程中失数额的公权惩罚性质,一定意义而言,惩的罚性赔偿只是“严保护”的子类别,“严复制保护”不等同于惩罚性赔偿。其次,法定赔偿与惩罚性赔偿同中有异。“严保护”子类别既包括法定赔偿,也包括惩罚性赔偿。法定赔偿是指以法律规定的最高限额来确定具体赔偿数额,在法定赔偿数额超出权利人实际损失数额之情形,法定赔偿与惩罚性赔偿的共产生性叠合,即均具有公权惩罚的特色;两者差异,法定赔偿,是将司法操作依据制定成法律规范予以公开,依法律规范公开的赔偿数额来确定具体赔偿数额,体知识产权现执法透明度,符合TRIPS国际协定关于执法透明度的规定,有法可依,依法有据,而惩罚性赔偿,既包括法定赔偿数额,也包括超出法定赔偿数额,其超出法定赔偿对新的数额的大数额民事赔偿,是把双刃剑,用得好,在有事实证据可依,“严保护”促进社会创复制新发展,用得不好,如必能只限给予大企业的大数额民事赔偿、如的“不当保护”甚至“违法保护”等,便可能导致甚至阻碍社会创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