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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房产出卖个人所得税交多少(房产个人所得税)

园区简介

江苏常熟经济开发区成立于1992年,1993年被批常熟准为首批省级开发区,2002年经省政府批准比常熟照国家级开发区享有相应的经济审批权限和行政级别,2005年经国务院批准区内设立常熟出口加工区。2010年11月,经国务院批复同意,升格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地理优势

常熟经济开发区属上海1小时经济圈,距离苏州、无锡市各50公里,距离上海市80公里;开发区濒临长江,区内的常熟港是国家一类对外开放口岸,可停靠5万吨级各类船舶,与53个国家和地区的255个港口通航通商,2008年实现货物吞吐量4020万吨,集装箱超过30.5万TEU,已经连续多年位居中国十大内河港之列;世界第一斜拉索桥——苏通长江大桥跨区而过,贯通南北向的中国沿海高速(黑龙江同江—江苏常熟—海南三亚),并和东西向的沿江高速(上海—常熟—武汉)在常熟交汇。区内任何一处都可以在5分钟之内到达港口,5分钟之内上高速公路。规划建设中的沪通铁路在区内设有客货混合站、货运站,加上沪宁高速、沿江高等级公路(上海—常熟—南京)、204国道以及周边的上海虹桥国际机场(80公里)、上海浦东国际机场(120公里)、无锡硕放国际机场(60公里)构成了常熟开发区非常便捷的立体交通网络。



招商产业

超过20个国家和地区的300多家企业落户我区,外资企业总投资超过100亿美元,其中有15个世界500强企业入驻,20个投资超亿美元项目,夏普办公设备、芬欧汇川、诺华制药三大世界500强企业在区内设立了面向全球的研发中心。区内已初步形成了以大型锻造、船舶重工、港口机械、钢铁冶金设备等为主、总投资近10亿美元的装备制造产业;年产热冷轧不锈钢板、镀锌彩涂卷板、新型钢结构件300万吨的冶金钢铁产业;年产80万吨文化纸和130万吨包装纸的高档造纸产业;总装机达350万千瓦的电力能源产业;以电子化学品、医药化工、造纸化学品等为主的精细化工产业;年产1500万条子午线轮胎、13000台套汽车驱动桥、1000万台车用千斤顶等的汽车零部件产业;拥有仓库30万平方米、化工储罐23万立方米、年货物吞吐量超过4000万吨的现代物流产业。同时,电子电器、精密机械、新型材料、新能源等产业全面发展。


周边配套

江苏省常熟开发区按照大工业“十通一平”的要求配套完善各项基础设施,“十通”:道路、水、电、天然气、工业气体、通讯、网络、蒸汽、雨污水管通至地块线边缘;“一平”:拆除地块上所有构筑物并平整土地。


优惠政策

对经认定的留学人员,国内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科研人员及其他拥有高科技含量产品交的人员,独资或合资(本人相对控股)企业在园区内注册、并符合园区产业发展方向的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和工作室,享受以下政策:


一、创业园内成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进驻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免收生产经营用房的交易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自来水增容费、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和供电贴费全额贴补。除法规性收费之外,地方性行政收费全免。


二、对进驻创业园内的企业,提供200平方米以内研发办公用房,三年免收租金,期满后三年中减半。


三、由财政、银行共同参与在园区内设立科技发展基金,用于对高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贷款的担保、贴息。从事成果转化的项目,经有权部门评估审定,可一次性贴息贷款10~20万元;对高新技术研发项目所需的研发经费贷款二年内贴息50%;对高新技术项目基本建设贷款,一年内贴息50%. 四、企业如批租土地自行建造厂房,地价按保护价优惠5%,签订协议一次性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再优惠10%;三年内免费提供住宿;三年内免收网络费;留学人员购买自用住房,按成本价八折出售。


五、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入股时免征个人所得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免征营业税,转让多少高新技术成果所获得收入及个人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后按所缴纳额50%补贴给研制者本人;股利分红收入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先缴后补贴50%,个人税后收入再投资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五年内可补贴再投资部分实交际缴纳个人所得税款的50%.孵化器、工作室、个人住房所缴纳的房产税、房产契税全额补贴。


六、从第一次销售开始五年内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和增值税中地方所得部分由财政按规定列收列支补贴,期满后企业所得税五年减半补贴。


七、用于开发、生产高新技术产品的仪器、设备,经财税部门批准可采用加速折旧,其中单台设备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性计入管理费用,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可按实列支;若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发生款增长10%以上、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年终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八、对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所需科技和管理人才,免费帮助联系或优先推荐在国内人才市场招聘;对企业需要国内科研院校进行技术协作或多少配套服务的免费帮助联络,凡在高新技术企业任职的,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和生产经营骨干,由企业申请,优先给予办理户籍、人事关系接转。具体按《常熟市高层次人才引进办法》执行。


九、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的有关人员因公出国出个人所得税境,符合条件的,可优先办理一次审批一年内多次有效出国的证件。


十、对在高新技术研发,成果转让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留学人员,可一次性奖励10~20万元,并作为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市级有突出贡献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人选。


十一、对从孵化基地毕业,并在园区内择址发展出卖的高新技术企业继续给予支持。企业所得税重新享受“二免三减半”的优惠,由财政实行补贴,实际上缴的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地方所得部分,第一年补贴80%,第二年补贴50%,第三年补贴20%.


十二、本意见解释权和修改权为常熟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江苏省常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常熟经济开发区农业企业及相关优惠政策

(一)营业税


1.对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工作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土地出租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82号)精神,对单位或个人将土地、水面等发包(出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从事农业生产所收取的承包金(租金),可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002号)第三条的规定免征营业税。


3.单位和个人将其拥有的人工用材林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并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征收营业税。如果转让的人工用材林是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002号)规定,可免征营业税。


(二)企业所得税


1.对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为了鼓励重点龙头企业加快技术开发和技术创新,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办法,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房产4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6〕152号)规定执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所得税抵免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执行。


2.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包括个人所得税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内的所有企事业单位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范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的规定确定。


3.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的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经过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查认定为重点龙头企业;


(2)生产经营期间符合《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3)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并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


此外,重点龙头企业所属的控股子公司,其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不含50%)的,且控股子公司符合前三条的规定,可享受重点龙头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4.对渔业企业的优惠政策:


(1)对取得农业部颁发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企业从事远洋房产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取得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渔业企业,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近海及内水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出卖

(3)国有农口远洋渔业企业和其他国有农口渔业企业从事渔业类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的规定征免所得税。


(4)渔业企业兼营免税业务和征税业务的,必须将免税业务和征税业务分别核算。划分不清的,一律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5)从事远洋、外海捕捞业务的内资渔业企业应将“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或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5.对国有农口企业的优惠政策


(1)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农口企事业单位与其他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从事上述各业的所得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边境贫困的国有农场、林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3)除上述政策外,国有农业企事业单位还可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如遇有优惠政策交叉的情况,在具体执行时,可选择适用其中一项最优惠的政策,不能两项或几项优惠政策累加执行。


(4)免税的种植业、养殖业、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必须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否则,应全额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6.对家禽行业的优惠政策


(1)、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进行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所取得的所得免征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


(2)、对企业或个人由于禽类扑杀所取得的财政专项补助,免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7.农机工业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企业所得税


自2003年度起,各类农机工业企业(所有制性质不限)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6〕152号)规定的政策执行。农机工业企业的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按《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地税发〔1999〕095号)的规定执行。


(三)个人所得税


1.关于青苗补偿费暂免征收的规定


乡镇企业的职工和农民取得的青苗补偿费,属种植业的收益范围,同时,也属经济损失的补偿性收入,因此,对他们取得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下同)、牧业税征税范围并已征收了农业税、牧业税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属于农业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应对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兼营上述四业并四业的所得单独核算的,比照上述原则办理,对于属于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与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四业的所得不能单独核算的,应就其全部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3.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停止征收农业特产税,改为征收农业税后,对个体户或个人取得的农业特产所得,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020号的有关规定,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4.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车船使用税


1.拖拉机专门用于农业生产的,免征车船使用税;主要从事运输业务的应征税,具体界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2.载重量不超过1吨(1吨或1吨以下)的渔船,可以免征车船使用税;超过1吨而在1.5吨以下的渔船,可按照非机动船1吨税额计算征收车船使用税。为了避免与1吨免税渔船混淆,可在税票上注明实际载重量,以备查考。




3.挂浆机船专门用于农业生产的,可暂不征税;否则,按非机动船的税额征税。




(五)印花税


代购、代销“国务院市场调节粮”协议书免征印花税。




(六)房产税


对农林渔业和农民居住用房屋,暂不征收房产税。




(七)城镇土地使用税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八)地方三税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或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部分地区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企业、家禽加工企业、冷藏冷冻企业及个人生产经营用的土地、房产和车船,适当减免2004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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