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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化工产品分类目录(经营范围化工原料及产品)




青海省化工企业分类分级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企业安全风险辨识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落实企业全员安全分类生产责任制,督促化工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形成监管有序、重点突出的安全生产监管模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指南(试行)的通知》《国务院目录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经营(储存、无储存)、一般化工生产、医药制药的企业(以下统称化工企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化工企业分类分级管理的分类是指在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9)中明确的化工企业基础上,结合企业规模、固有风险大小程度、工艺特点等实际,对化工企业进行进一步分类;分级是指参照《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指南(试行)的通知》等文件,制定专门的评分指标,对化工企业固有安全风险和安全管理状况进行量化评分,按照企业评分从高到低,分为蓝、黄、橙、红四级,分别对应低安全风险、一般安全风险、较大安全风险和重大安全风险。通过分类分级建立按类分级、按级监管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


第四条 化工企业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监管、按标评定、分类指导、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分类分级标准


第五条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9),确定以下门类所属的行业纳入化工企业范畴进行分类分级管理:


(一)C门类制造业第25大类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2511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2519其他原油制造、2521炼焦、2522煤制合成气生产、2523煤制液体燃料生产、2541生物质液体燃料生产。


(二)C门类制造业第26大类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


造业2611无机酸制造、2612无机碱制造、2613无机盐制造、2614有机化学原料制造、2619其他基础化学原料制造、2621氮肥制造、2622磷肥制造、2623钾肥制造、2624复混肥料制造、2625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制造、2629其他肥料制造、2631化学原料农药制目录造、2632生物化学农药及微生物农药制造、2产品641涂料制造、2642油墨及类似产品制造、2643工业颜分类料制造、2644工艺美术颜料制造、化工2645染料制造、2646密封用填料及类似品制造、2651初级形原料态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2652合成橡胶制造、2653合成纤维单(聚合)体制造、2659其他合成材料制造、2661化学试剂和助剂制造、2662专项化学用品制造、2663林产化学产品制造、2664文化用信息化学品制造、2665医学生产用信息化学品制造、2666料及环境污染处理专用药剂材料制造、2667动物胶制造、2669其他专用化学产品制造、2672焰火、鞭炮产品制造;2681肥皂及洗涤剂制造、2682化妆品制造、2683口腔清洁用品制造、2684香料、香精制造;2689其他日用化学产品制造。


(三)C门类制造业第27大类医药制造业2710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2720化学药品制剂制造、2730中药饮片加工、2740中成药生产、2750兽用药品制造、2761生物药品制造、2762基因工程药物和疫苗制造、2770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


(四)C门类制造业第28大类化学纤维制造业2811化纤浆粕制造、2812人造纤维(纤维素纤维)制造、2821锦纶纤维制造、2822涤纶纤维制造、2823腈纶纤维制造、2824维纶纤维制造、2825丙纶纤维制造、2826氨纶纤维制造、2829其他合成纤维制造、2831生物基化学纤维制造。


(五)D门类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第45大类燃气生产和供应业4511天然气生产和供应业、4512液化石油气生产和供应业、4513煤气生产和供应业、4520生物质燃气生产和供应业。(城镇燃气供应除外)


(六)F门类批发和零售业第51大类批发业5162石油及制品批化工产品发、5167农药批发、5169其他化工产品批发。


(七)F门类批发和零售业第52大类零售业5265机动车燃油零售。


(八)G门类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第57大类管道运输业5720陆地管道运输,第59大类装卸搬运和仓储业5941油气仓储、5942危险化学品仓储、5949其他危险品仓储。


共有4个门类,9个大类,29个中类,74个小类。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调整化工企业管理范围。


第六条 为了便于分类分级监管,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危险化学品目录》,结化工产品合我省化工生产经营企业固有风险大小程度、工艺特点等实际,对化工企业进行分类,将化工企业分为A、B、C、D等4类:


A类: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化工生产企业。


B类: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危险化学品使用、经营(带储存)企业、油气长输管道企业。


C类:化学制药企业(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化学药品制剂制造等);不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经营企业。


D类:中药制药企业(中药饮片加工、中成药生产等);不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的化工企业。


第七条 化工企业的分级评定实行计分制,按照省应急管理厅针对不同类型的化工企业制定的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指标进行评分,满分为100分。


评分对应的安全风险等级从低到高依经营范围次为:


安全风险蓝色企业(低风险):90分以上(含90分)。


安全风险黄色企业(一般风险):75分(含75分)至90分。


安全风险橙色企业(较大风险):60分(含60分)至75分。


安全风险红色企业(重大风险):60分以下。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监督指导全省化工企业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工作,对市州级应急管理部门的化工企业分类分级情况进行抽查,并对企业开展安全检查和重点抽查。


(二)按照差异化监管的原则,制修订分类分级管理规定和分类分级指标。


(三)负责汇总通告分类分级企业名单。


(四)负责分类分级信息化管理平台的建设,并不断完善分类分级管理。


(五)根据国家应急管理部相关规定,修订分类分级管理的所属行业。


第九条 市州级应急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辖区内化工企业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辖区内企业分类分级,按时对企业分级情况进行调整、建立分类分级监管台账,及时向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汇报分类分级结果,提请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将分类分级结果通告全料及省。


(二)对辖区化工企业实施安全监督检查,负责辖区内化工企业分类分级监管执法计划的制定、实施经营范围,核查企业建立相关制度和执行情况,督促企业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与分类分级相关的专项整治活动。


第十条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建立完善辖区内化工企业分类分级监管台账。


(二)负责辖区内化工企业分类分级监管执法计划的制定、实施。核查企业建立相关制度和执行情况,督促企业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与分类分级相产品关的专项整治活动。


依照上述职责分工,按照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工业园区(或其他各类园区)管委会安全管理机构,参照对应的市州、县级应急管理部化工门职责,负责园区内企业的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工作。




监制:马吉玉


责编:张亚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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