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账务公司现开发一个项目,项目公司是一家全资子公司,由于某种原因,支付给拆迁户的拆迁补偿费全都是由母公司支付,拆迁户开具的收据也是给母公司子公司。拆迁补偿的费帐务处理是否可以做为项目公司的子公司的开发成本,是否有涉税风险?
亲爱的子公司与学员,作为财务人员应该具备基本的业务常识。
根据《企业母公司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全资的与取得关系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处理有关的支出,是指与 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所称合理的关系支出,是指符合生产财务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 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账务正常的支出。
子公司立项开发需要支付拆迁补偿费与,该项费用属于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实际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但由于种种原因,却由母公司支付拆迁补偿费,虽然开具了母公司名母公司财务头的发票,全资也由母公司支付该费用,但该笔费用与母公司经营无关,属于不合规发票,不得税前扣除。
该项费用应视为母公司替子公司代垫费用,会计处理上应作为往来款处理。处理客户收取费用时,应开具子公司名头的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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