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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所有权性质分几类(公司类型分类大全)

一、设立中公司


设立中分公司是《公司法司法解释(三)》提出来的概念,指自发起人签订发起协议或者订阅公司章程起,至设立登记完成前,尚未取得法人资格的组织体。


二、设立中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具有法人主体特征


设立中公司尽管没有取得法人资格,但却具有法人的一些主体特征,主要表现为:


1.有自己的名称,设分类立中的公司可能采用预先核准登记的名称,也可能使用“某某公司筹备处分类”名义;


2.有自己的机关和组织规则;


3.有自己的组织成员;


4.有自己的财大全产。


三、关于设立中公司法律属性的学说


公司设立是公司法人成立不可逾越的阶的段,设立中公司是公所有权司法人的前形态。关于设立中公司公司的性质,有以下几种学说:


1.无权利能力社团说。该学说认为,设立中公司尚未取得法人资格,不具有权利能力,在性质上属于无权利能力的社团。该学说承认类型设立几类中公司的社团性,承认设立中公司独立于其成员的个性,而非发起人个体的分简单相加。


2.同一体说。该学说认为,设立中公司与成立后公司的大全公司是同一主体,只不过二者处于不同的阶段而已,这种学说对设性质立中公司与成立后公司不作严格区分,认的为二者在组织形态上并无区别所有权。在二者权利义务的继承关系上,主张成立后的公司对设立中公司的行为后果不加区分地概括继承。


3.修正的同一体说。即对同一体说的修正。该学说承认设立中公司与成立后的公司是一个连续的过程,但同时认为二者之间有严格的界限,即成立后的公司由于获准登记而取得主体资格,而设立中公司没有主体资格。在二者权利义务的继承关系上,主张设立中公司的行为只有为设立公司所必须时,成立后的公司才予以继承。


同一体说主张成立后公司对设立中公司的权利义务不加区分地继承,容易引起发起人权利滥用,修正同一体说对此予以修正。但是,同一体说和修正同一体说只说明设立中公司与成立后公司的性质关系,其缺陷是都没有说明设立中公司的法律性质。无权利能力社团说承认设立类型中公司的社团性,明确设立中公司是一个没有法人资格的社团,强调了其独特的法律价值,已经成为设立中公司法律性质的通说。


四、我国认为设立中公司是发起人合伙体


对于设立中公司几类,我国在立法上和司法上主张无权利能力社团说,认为设立中公司是发起人合伙体,合伙体的代表机关是发起人,发起人的行为就是合伙体的行为,也是设立中公司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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