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企业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为了保护自身利益,许多企业都会在交易前,审查合作对象的资质。
而在现实中,常常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况,在审查合作对象营业执照范围时,发现其经营范围并没有企业所需的交易业务。
那么,此时企业与其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呢?
真实案例及裁判分析
原告周某与被告宏旺公司于2014年8月21日签订的设备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设备名称为10吨/次轮胎炼油设备,宏旺公司负责设备安装,周某如期支付了设备款,后因设备不合格,原告周某诉至法院。
经查明:宏旺公司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为粮油机械设备的加工、销售,其中“粮油”是指食用油,其并没有向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原分局申请增加生产经营废旧轮胎压油设备的加工、销售。
一审法院判决:周某与宏旺公司签订分局的设备买卖合同,系超越宏旺公司的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同时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范围,因而订立的合同无效。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约束力电话,因此法院支持了原告周某的请求,确认合同无效。
本案的争议焦点:原告周某与被告宏旺公司签订的轮胎炼油设备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法院认为,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的,未获批准的,不得经营。轮胎炼油设备生产、销售是国家限制经营项目,应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同时经省级政府核准。
宏旺公司对于轮胎炼油设备的生产和销售在没有任何相关审批的情况下,自行生产并销售的行为违反了国家限制经营的范围,宏旺公司的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应属无效。
——汤原县人民法院(2014)汤民商初字第425号
超越公司经营范围签订合同的法律风险
■ 在实践中,超越企业经营范围签订的合同是否一定无效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属于无效的合同。《最高人民分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由此可见,超越企业经营范围签订的合同不必然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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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交易对方属于超经营范围的,公司在与合作对象签订合同时,可能存中原区在如下法律风险:
(一)承担过错责任的法律风险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中原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当经营范围涉及国家限制、特许、禁止经营的,如果公司明知对方无该经营范围或超越经营范围仍然与其订立合同,公司需要对自身的过错负责,而合同约定的违约赔偿请求有可能不被法院支持。
(二)税务上的法律风险
日常经营中,如果超出经营范围订立合同,则企业可能无法开具相应的发票,从而违反税法及税务机关对于“三流合一”(即“货管理局物、劳务及应税服务流”,“资金流”,“发票流”必须是同郑州市一受票方)的规定,存在虚开发票、漏税、破坏正常的税收秩序等法律风险。
虽然发票并不是证明经营业务发生的唯一合法有效凭据,但是如果公司在经营业务中未签订购销合同、也无法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文件的,往往就难以再取得其他证明业务实际发生的有效凭据。因此,一旦被税务机关检查,将极大地增加与税务机关的沟通成本,交易双方可能面临补缴税款、滞纳金以及罚款等行政处罚的风险,甚至是刑事处罚的风险郑州市。
■ 如果作为超出经营范围的一方,还可能存在如下风险:
(一)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
即使合同有效,但超出经营范围的企业仍有可能被行政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条第四款规定,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可能存在以下处罚: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罚款。如果被认定从事非法经营的,还可能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情节严重的,被吊销营业执照。
因此,公司经营范围变更未作变更登记的,超越经营范围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有可能面临行中原政处罚的风险。
(二)刑事犯罪的法律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如果公司存在非法经营行为,可能被认定非法经营罪。公司将被处以罚金,而根据情节轻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可能被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同时处以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顾问指引
在实务操作中为加工商管理强风险防控,我们建议公司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充分的应对:
作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明确自身所属行业或将要开展的业务是否属于限制经营、特许经营还是禁止经营。
国家限制经营:《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所列的项目,该目录所列的项目与自然资工商源利用、开发,国计民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相关,必须通过严格、特定的审批程序方可经营,如果企业没有获得批准即经营,其因此所签订的合同应为无效。
国家特许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三款规定,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经批准方可经营的,特许人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法应当经批准方可经营的产品或服务具体是指汽车、书报杂志、药品、农药、农膜、原油、成品油、音像制品、粮食、植物油中原区、食糖、烟草、棉花等产品或教育、医疗、工商管理典当、视听节目网上传播等服务。经营上述产品或服务的企业应当通过相关审批部门的行政许可,并取得批准文件方可经营。
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范围:如标的物违法,枪支、毒品买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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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作为货物或服务的买受方,公司在签署合同前应审核对方公司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
超出经营范围从事经营业务的合同相对方,其履约能力往往有缺陷。为避免交易纠纷,在签订合电话同之前应当进行充分的背景调查(如相对方的营业执照、许可证工商书等),以减少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
如果作为货物或服务的提供方,公司应当变更经营范围并取得许可后方可开展业务。
虽然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不必然无效,但是,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仍存在商业风险和法律风险(比如无法提供发票导致的违约责任和税务风险),不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因此,建议公司开展业务前事先申请变更经营范围、增加经营范围,再到税务机关重新核定税目后才开展相关业务。
企业签订合同,时时刻刻伴随着法律风险,稍有不慎管理局就会酿成大错。不妨与法律顾问一起,前中后期全面防护,拒绝法律风险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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