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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工商局怎么找到公司章程(如何在北京工商网上查询公司章程)


“阴阳章程”这个问题,相信不少公司遇到过,我国《公司法》虽然明确规定,允许公司股东出资权和表决权分离,但是不少地方工商局仍然机械化地要求公司登记必须采用章程“模版”。今天我们就来看看公司“阴阳章程”效力如何?发生纠纷时以哪个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公司章程,也就是说,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必须登记事项。“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经法定程序修河北改的章程,自股东达成修改章程的合意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北京014)民提字第00054号


基本案情:


宏瑞公司何在成立于2014年,注册资本1200万元,由博尔晟公司持股40%、双河电站持股32%、唐某、张某持股14%。经法定代表人唐某某授权,由股东唐某全权处理公司日常事务,唐某同时有权代表博尔晟公司行使股东权利。2008年6月,唐某、张某拟增资扩股,遂与万某协商,由万某出资510万元,占公司30%股权。


2008年8月4日,万某将借来的510万元打入了宏瑞公司账户,宏瑞公司会计凭证记载为“实收资本”。2008年8月10日,唐某、张某和万某签署了一份宏瑞公司《章程》,载明万某于2008年8月10日认缴出资51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30%。



2010年1月3日,万某、张某如何、张某某、唐某作出《股东会决议》,决定将公司股权转让,并约定转让金按当时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还明确了各股东到账股金的比例为:万某510万元,占53%;唐某、唐某某117万元,占17.7%;张某52万元,占5.4%;双河电站230万元,占23.9%。但因后来未找网上查询到受让方,股权没能转让


2010年11月20日,唐某向万某补写了一张《借条》,内容为:“借到万某人民币510万元,此款已于2008年8月4日打入公司账户,由公司承担信用社利息和本金归还,期限为一年半,若到期未能偿还作为资本债转为公司股金”。2011年6月20日及6月23日,宏瑞公司作出《宏瑞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账务自查结论》,注明“实收万某资本金510万元”


期间,唐某于2009年7月26何在日、2010年5找到月18日向万某账户内打入人民币公司110万元,2011年3章程月3日,唐某又将400万元人民币打入万某账户内。


万某要求宏瑞公司将其确认为股东未果,2011年6月22日,万某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系宏瑞公司股东,出资510万元注册资本金,持有公司53%的股权;判令宏瑞公司配合万某办理公司股东变更的工商登记手续



本案一审、二审万某均败诉,法院均驳回了万某某的诉讼请求。后经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撤销了一审、二审判决,确认万某为丽江宏瑞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出资510万元,持有30%的股权,判令瑞宏公司配合万某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


再审中,就宏瑞公司2008年8月10日签署的公司章程网上查询效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认定:


1、2008年8月10日宏瑞公司《章程》上签字的自然人股东虽然只有唐某、张某两人,但由于唐某同时还代表宏瑞公司的另一法人股东博尔晟公司,故宏瑞公司章程的修改经过了代表三怎么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符合法定的修改程序,应为合法有效。


2、公司章程是股东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所签订的法律文件,具有合同的某些属性,在股东对公司章程生效时间约定不明,而公司法又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参照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来认定章程的生效问题。经法定程序修改的章程,自股东达成修改章程的合意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工商登记并非章程的生效要件,这与公司设立时制定的初始章程工商应报经工商部门登记后才能生效有所不同。本案中,宏瑞公司的股东在2008年8月10日即按法定程序修改了原章程,修订后的《宏瑞公司章程》合法有效,因此应于2008年8月10日开始生效。


3、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公司股东的变更,宏瑞公司应依法向章程工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宏瑞公司未办理变更登记,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及行政责任,但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变更事项并非无效,而仅是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实务总结:


1、公司章程具有合同的性质,公司成立时的原始章程怎么,工商登记是必备要件,原始章程经登记生效;公司成立以后的新章程或章程修正案,只要符合法定的修改程序,股东各方达成修改章程的合意,签字盖章即生效,无论是否备案。


2、未经备案的新章程或章程修正案有效,但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律师建议:公司找到修改章程时,应确保制定程序合法,系股东的真实意愿表达

1、公司股东在修改章程时,应严格遵守《公司法》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确保新章程的制定程序合法,系股东的真实意愿表达。


2、对于实践中因各种原因导致的“阴阳章程”,表达股东真实意思的章程或修正案的签订时间应晚于登记或备案的章程,司法裁判中可以将其视为对登记或备案章程的修改。


3、可以以股东会决议的形式,对两版章程的情况进行说明,表明工商备案的章程仅用于备案,实际以股东真实意思表示的章程为准。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工商局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应当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申请人,申请设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工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公公司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北京

(二)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公司章程;


(四)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五)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六)公司法定代表人工商局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七)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如何书;


(八)公司住所证明;


(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中河北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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