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徐州某水果商擅自销售“阿克苏苹果”,后者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徐州某水果销售商则辩称,其销售的依杆旗阿克苏苹果是有商标注册证的商品,苹果包装箱上也印有明显的注册商标,且持有代销新疆阿克苏依杆旗牌苹果的原产地证明,货物来源有据可查,不存在侵害商标权的行为。
另查名称明,阿克苏地区苹果怎么样协会系社会团体法人,其业务范围为开展苹果技术交流、栽培、培训、商标管理。2009年1月21日,原告获准注册第5918994号“阿克苏苹果及图”注册商标,该注册商标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1类:苹果。
经续展,该注册商标有效期至202阿克苏市9年1月20日。201阿克苏市4年12月,第5918994号注册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注册号为第5918994号的“阿克苏苹果”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用于证明“阿克苏苹果”的原产地域和特定品质。符合“阿克苏苹果”公司注册使用条件查询的产品经营者,可申请使用该地理标怎么样志证明商标。
判决:被告行为对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侵害,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3万元
铜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名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三款之规定,该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公司注册
根据《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证明商标不是表示该商品来源于某个经营者,而是用以证明商品本身出自某原产地,或者具有某种特定品质的标识。证明商标应由具有相应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进行注册和控制,由注册人以外的其他人使用,注册人自身不能使用该注册的证明商标。
该案中,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享有第5918994号“阿克苏苹果”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商标为证查询明商标。
商标系由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控制并负责监督管理,用以证明苹果的原产地和品质,要使用该证明商标,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阿克苏其所生产、销售的苹果必须来自新疆阿克阿克苏苏特定区域范围内且产品品质特征符合其特定要求;二是其必须向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提出使用申请并经许可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