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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资金流向监管(私募监管新规)


主要存在两类问题


第一,投资目的偏离纾困导向,资管计划未实质起到纾解民营企业流动性风险的作用。个别公司通新规过纾困资管计划承新规接旗下资管产品持有的风险资产,大量投向非民营企业、高退市风险企业等,标的投资决策主私募要基于产品风险转移,而非纾解具备发展前景的民营企业流动性风险,背离了“纾困”资金流精神。


第二,纾困对象选择不审慎流向,对企业主体风险、资金用途判断存在偏差。个别公司以纾困资管计划承接自营股票质押合约时,未就相关企业的经营状况、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风险和发展前景进行充分尽调,资产承接后不久流向上市公司即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资金流规行为陆续被披露,项目陷入实质违约。此外,还有个别纾困资管计划资金流向未出现明显流动性问题的金融企业、或融入方控股股东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等,相关投资决策缺乏审慎评估和合理“纾困”依据。


证监会官网显示,近期有部分券商资管被证监会采取了行政监管措施。处罚原因均系资管产品存在运作不规范、投资决策不审慎、投资对象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不到位等问题,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相关的规定。


三点监管要求


据悉,针对上述问题,证监会相关部门提出了三点监管要求。


充分评估,善用纾困政策。各证券公司监管应当强化服务意识、专业意识,综合判断纾困对象风险及纾困资金用途,筛选出具有发展前景、具备还款能力、确需流动性周转的,或已有清晰可行的市场化股权、债务重整方案的企业,审慎进行投资决策。项目存续期间,纾困资管计划管理人应当切实履行管理人职责,及时掌握被投资人风险变化情况,资金统筹纾困方案和决策执行。


梳理风险,强化定期报告。各证券公司应当对照通知及本通报要求,全资金面梳理存量纾困资管计划风险,存在投资运作不规范的,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明确整改时间和责任人并积极推进,按照证券业协会要求报备并监管定期报告处置进展;存在已投项目实质违约的,还应当按照会计准则要求对相关损失合理计提减值准备。


责编:杨志莹 | 审私募核:李震 | 总监:万军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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