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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销营业执照国家赔偿(吊销营业执照由谁决定)



原告诉称


原告诉A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国家赔偿4日作出(2013)奉民二(商)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原告之诉请债权。国家赔偿(2013)奉民二(商决定)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A公司没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原告申请执行该判决书,执行案号为:由(2013)奉执字第XXX号,但最终未获任何清偿。此案执行过程中原告发现AA公司于2019年6月15日被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营业执照理局吊销营业执照,被告却没有按照《公司法》第180条的规定履行义务。故原告依法起诉:判决两被告对(2013)奉民二(商)营业执照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原告未实现的债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具体包括货款人民币99,268元及以此为本金从2012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13年6月24日止的利息损失9,395.99元,案件受理费1,208元,及从2014年7月5日起计算的迟延履行加倍利息。


被告辩称


被告甲乙共同辩称,1、A公司的原股东已完成了实缴出资义务。2、基础债权债务是两被告受让股权成为A公司股东之前谁产生,是否履行完毕两被告不清楚。如果没有履行的情况下,2014年以后原告应再吊销次申请强制执行,但原告2013年申请强制执行后就未再提出申请。3、诉讼时效应自强制执行终结之日起计算3年,故本案已过诉讼时效。


本院认为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项、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决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甲乙对(2013)奉民二(商)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中确认的A应当向原告上海金展纸业有限公司履行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包括:货款99,268元及以此为本金从2012年1月1日计算至判决生效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1,208元及谁依法应承担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十日内向原告清偿。


律师建议


如果在执行中发现被执行公司被工商局吊销,并且未由在十五日进行清算,那么就要及时对被执行人公司提起清算责任纠纷,要求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样公司的债务就由股东承担,进而促使债权得到受偿。因为吊销该案由适用三年的诉讼时效,所以要尽快起诉,防止过了诉讼时效,丧失了该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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