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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山区商标分类明细(商标41类明细)


据通报,2021年11月份,全区食品安全监管主要职能部门从种养殖、生产、流通等环节共抽取样品856个批次进行定量检测,具体抽样检测情况如下:


一、 样品分类及合格率情况:


共抽检样品分32个类别856批次,不合格15批次,总合格率98.2%。样品分类及合格率详见下表:





























样品类别


抽检批次


不合格批次


合格分类率


餐饮食品


187


9


95.2%


茶叶及相关制品


5


100.0%


炒货及坚果制品


20


100.0%


蛋制品


2


100.0%


淀粉及淀粉制品


4


100.0%


豆制品


28


100.0%


方便食品


3


100.0%


蜂产品


2


100.0%


糕点


57


100.0%


罐头


5


100.0%


酒类


20


100.0%


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


4


100.0%


粮食加工品


39


100.0%


肉制品


39


1


97.4%


乳制品


3


100.0%


食品添加剂


26


100.0%


食糖


4


100.0%


食用农产品-畜禽肉及副产品


69


1


98.6%


食用农产品-豆类


8


100.0%


食用农产品-蔬菜


69


1


98.6%


食用农产品-水产品


60


3


95.0%


食用农产品-水果类


17


100.0%


食用农产品-鲜蛋


22


100.0%


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


32


100.0%


蔬菜制品


45

萧山

100.0%


薯类山区和膨化食品


1


100.0%


水产制品


2


100.0%


水果制品


2


100.0%


速冻食品


20


100.0%


糖果制品


6


100.0%


调味品


35


100.0%


饮料


20


100.0%


合计


856


15


98.2%


二、检测检验机构


萧41类山区41类质量计量监测中心、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明细、浙江公明细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浙江锐德安正检测认证技术有限公司等。


三、分析及评价


1、2021年11月份抽样的茶叶及相关制品、炒货及坚果制品、蛋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豆制品、方便食品、蜂产品、糕点、罐头、酒类、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粮食加工品、乳制品、食品添加剂、食糖、食用农产品-豆类、食用农产品-水果类、食用农产品-鲜蛋、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蔬菜制品、薯类和膨化食品、水产制品、水果制品、速冻食品山区、糖果制品、调味品、饮料等产品经检测全部合格,总体情况较好。


2、部分餐饮食品检出不合格项目为大肠菌群。9批次不合格均为餐饮具,根据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大肠菌群为微生物限量指标,在餐饮具中不得检出。


3、部分食用农产品检出不合格项目为分类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啶虫脒、恩诺沙星、镉(以Cd计)、恩诺沙星 、甲氧苄啶。其中1批次五花肉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不合格,根据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商标萧山药品及其他化合商标物清单》,五氯酚酸钠为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其残留物在五花肉中不得检出;1批次蔬菜啶虫脒不合格,根据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啶虫脒为可以在蔬菜中使用的杀虫剂,在毛毛菜的残留量不得超过1mg/kg;3批次水产品不合格,其中1批次鳊鱼恩诺沙星不合格,根据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恩诺沙星为可以在水产品中使用的喹诺酮类合成抗菌药,在鳊鱼中的残留量不得超过100g/kg,1批次梭子蟹镉(以Cd计)不合格,根据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镉在甲壳类水产品的限量值为0.5mg/kg,1批次黄鳝恩诺沙星、甲氧苄啶不合格,根据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两种均为可以在水产品使用的兽药,恩诺沙星的残留量不得超过100g/kg,甲氧苄啶的残留量不得超过50g/kg。


4、个别肉制品检出不合格项目为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合格产品为1批次咸猪脚,根据GB 273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腌腊肉制品》,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为理化指标,在腌腊肉制品在不得超过0.5g/100g。


2021年11月不合格食品信息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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