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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包公司和劳务派遣的区别,劳务外包与劳务派遣的联系与区别

2005年6月27日翁某与A公司签订了期限为2005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的劳动合同,后双方续签多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包,2013年7月双方公司和签订了2013年7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4年6月翁某与B公司签订了2014年6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约定:1、鉴于翁某理解并知晓:(1)B公司根据与A公司(以下简称“客户”)签订的服务合同,选定翁某且翁某愿意参与相关服务工作;(2)B公司是翁某的唯一雇主,翁某代表B公司为客户提供相关服务并不意味着翁某与客户之间存在任何雇佣或用工关系……;5、B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安排翁某加班或翁某申请并经其上级主管书面批准同意加班的,B公司按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安排翁某调休或是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


该劳动合同的员工告知书载明:本合同为服务外包性质的劳动合同,本次劳动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翁某必须遵守项目服务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与度等,翁某出现违反规章制度等情况时,项目服务单位可建议和通知B公司对翁某进行相应的劳动纪律处分,直至区别将翁某退回B公司。


2014年6月1日翁某、B公司、A公司签订三方协议,内容有:三方确认自2014年6月1日起,翁某与B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外包至A公司提供服务。翁某的工作年限自加入A公司之日起计算。翁某其中一联系项诉求为:要求A公司支付其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5月30日期间的法定节假日、双休日以及超时加班工资合计205,592.35元。



法律意见


首先,劳务外包,也称业务外包、服务外包等,是指企业为了降低用人成本及风险,灵活用工、整合资源,将企业一部分业务发包给外包公司。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会明确外包的工作,而劳动者实际还应接受承包单位的管理,根据承包单位的要求提供劳动,承包单位负责支付劳动者的工资、福利待遇、津贴补助等;后期发生劳动争议或者其他争议,原则也是由承包单位承的担法律责任。即使发包单位难免对劳动者进行一定管理,甚至越权管理,只要不足以撼动基本的法律关系,也不足以认定为劳动关系或者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的规制繁多,尤其是岗位适用的限制:替代性、辅助性、临时性。劳动者直接接受用工单位的管理,用人单位支付其工资等。但是一旦发生劳动争议或者其他争议,用人单位、用工单位往劳务往被列为共同被告,甚至承担连带责任。另外,很多时候虽然名为派遣,但劳动者长期任职公司营利性岗位,很容易被认定为劳动合同关系。


其次,本案中不论是翁某与B公司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是与A公司、B公司签订的三方协议,都已经明确了合同性质、用工性质、外包事实,翁某同意并签订协议。因此,应当以服务外包处理三者之间的关系。


根据与B公司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已经明确了加班费的支付办法,后期B公司也明确告知劳动者其与A公司的外包关系结束,因此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基础已经不存在,要求解除合同、支付法定补偿金也属合理。不论是补偿金还是加班费等争议,翁某应当向B公司主张权利,而不是A公司。



北京国咨律师事劳务派遣务所


实践中很多“”的情形:劳动者实际在发包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适用发包单位的生产经营设备、按照发包单位的指挥管理工作、以发包单位的名义工作等。案件处理的原则,主要根据事实及双方合同约定,以及法律及各地司法实践的裁判精神综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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