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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扣税可以申诉年终奖么(年终奖要扣税吗)


王二于20年终奖17年进入公司上班,双方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2020年9月份王二向公司提出辞职,同年10月经公司批准后双方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



2021年7月,王二偶遇比他早一个月从该公司离职的原公司副总经理李四。两人交谈后王二得知:李四从公司离职时,公司支付了可以李四2020年的年终奖。可王二离职时公司根本没提及年终奖。怎么比自己早一个月离职的李四都有年终奖,而自己却没有?





于是王二向劳申诉动争议仲裁委扣税员会提起申诉,要求原公司支付2020年度的年终奖。王二认为,2020年1月至9月,自己在公司正常工作,公司也从未告知没有该年度的年终奖,既然先于自己离开公司的员工都有,那自己也应该有,遂要求公司补发该年度年终奖。


公司称,根据年终奖发放惯例,只有在公司服务满全年的员工,经考核合格之后才能享要受年终奖待遇,王二于10月份离开公司,没有做满全年,不符合享受年扣税终奖的条件,要而那位副总所拿的并非年终奖,而是离职清算后的节余。同时王二的请求申诉已超时效。公司提供了在2020年11月公布的《员工考核方案》,其中有条款称“年终奖与年度评估挂钩,经考核合格后核发年终奖金”。





仲裁委认为:除双方有年终奖约定或规定,年终奖的发放用人单位有较大的自主权,王二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有约定或单位有承诺,且根据以往惯例,年终奖在第二年1月发放,王二7月才知道权利受侵害,有违常理,故其申诉超过时效,对其请求未予支持。



很多企业都会在规章制度里对如何发放年终奖,包括计算标准、发放对象、吗发放时间等作出明确的规定。在本案例中,暂且抛开王二申诉超过时效的因素,也就是说即使在时效内,王二是否应该拿到年终奖呢?如果拿,应该拿到多少呢?



首先我们要看双方合同里或其他协议里关于年终奖发放的约定,有约定即从约定,无约定则要看企业的规章制度里如何规定。


企业对发放年终奖有很大的自主权,《员工考核方案》中明确规定么“年终奖与年度评估挂钩,经考核合格后核发年终奖金”,更是对自主权的一种巩固。


我们大多数职场人都有这样一个认识误区:年终奖应该根据员工所做满的月份按一定比例来发放,表面看来这样的方法很合理、很人性。然而实际上,我国现在仅有极少数的地区硬性规定了要以这样的方法来发放,大多数地区仍然是取决于企业与员工的约定和规章制度的规定。


本案例中王二与企业对年终奖并无特别的约定,王二工作未满一年就离职么的情况也不符合规章制度里发放年终奖的条件,所以企业完全有理由拒绝支付其年终奖。


年终奖不但是工资对一个员工整个年度工作成绩的肯定,同时也是企业回报员工的基本方式之一。对于员工来说,辛苦工作一年后,却没拿到年终奖。不仅是收入上的损失,同时也会对工作积极性造成不良影响,进而影响到整个公司的发展。所以企业不能仅考虑控制用工成本,而应建立合理公正、能工资激励员工良性竞争的年终奖评可以核机制,让为公司做贡献的员工拿到自己应得吗的奖励,这才是企业精神文明的体现,更是企业发展之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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