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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优化商业银行优先股发行制度 保障中小银行信贷投放

中新社北京7月19日电 (记者 王恩博)中国银保监会、证监会19日联合发文,进一步优化中国商业银行优先股发行相关制度,为商业银行资本补充提供有利政策环境。官方称,此举有利于保障中小银行信贷投放。

资料图: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新社记者 贾天勇 摄

根据有关规定,中国商业银行于2014年开始发行优先股,用于补充其他一级资本。然而一直以来,优先股基本都由上市银行发行,非上市银行发行通道不够畅通。

考虑到此前将新三板挂牌作为发行优先股的前置条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非上市银行一级资本补充,在符合相关要求基础上,前述两部门近日正式发布实施《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关于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指导意见(修订)》。

具体而言,本次修订删除了关于非上市银行发行优先股应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的要求,重点强调要遵守《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办法》及有关监管指引规定,做到合法规范经营、股份集中托管、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及年度财务报告应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此外,结合近年来中国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发行市场情况和监管经验,本次修订进一步强调优先股发行应遵循市场化原则,优先股定价应充分反映其风险属性,充分揭示其损失吸收特征,有利于保障优先股投资者权益,促进国内市场健康发展,增强商业银行资本补充可持续性。

据介绍,本次修订的影响范围是非上市银行。中国绝大多数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都是非上市银行,根据相关规定,股东人数累计超过200人的非上市银行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标准,经过本次修订,在满足发行条件和审慎监管要求前提下,可直接发行优先股。

非上市银行以中小银行为主,中小银行对于服务实体经济,特别是支持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融资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官方称,本次修订有效疏通了非上市银行优先股发行渠道,对于中小银行充实一级资本具有积极促进作用,有利于保障中小银行信贷投放,进一步提高实体经济服务能力。(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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