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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股东维权之盈余分配请求权

股东投资的最终目的就是获得投资收益,因此,利润分配权是股东权利的核心。然而在实践中,大股东与中小股东在投资回报上的取向差异,造成股东间利益格局失衡,在此情况下,通过诉讼行使利润分配请求权便成为可以救济中小股东的重要途径。

公司法理论上,股东的利润分配权分为抽象的利润分配权和具体的利润分配权。所谓抽象的利润分配权,是指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进行决算后,股东依据公司的决定获取相应红利的权利。由于公司是否有利润可分配和是否分配利润具有不确定性,因此,抽象的利润分配权属于期待权,但同时又是股东所享有的一种固有权,公司章程或公司机关不得剥夺或限制。所谓具体的利润分配权,是指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对有关利润分配事项作出决议后,股东所享有的分配请求权。

一、股东请求分配利润案件中当事人的地位

1.请求分配利润的股东范围

股东投资公司的目的在于获取回报,保障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是发挥公司制度优势,促进大众投资的重要内容。对行使利润分配请求权的股东在持股数量或者持股时间上进行限制,不符合利润分配请求权的本质,不利于小股东权益的保障。如对利润分配请求权的行使从持股数量或者持股时间进行限制,实际是纵容大股东以及董事等内部人排挤、压榨小股东。从国外相关立法来看,均未见对利润分配请求权的行使从股东持股时间或者持股比例上进行限制。我国《公司法》亦未从持股时间或持股比例对行使利润分配请求权的股东进行限制。因此,只要是公司股东,均可以股东身份起诉公司分配利润。

2.请求分配利润的股东的认定

公司利润分配请求权是股东对公司的权利,有权要求公司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证明其具有股东身份。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第3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根据该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行使股东权利。同时,根据《公司法》第32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因此,公司盈余分配请求权的主体是公司股东,且应为实缴股东。

二、股东请求利润分配的要件

1.公司有依法可供分配的利润

根据《公司法》第166条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的规定,公司分配利润的前提须是,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还有税后利润。实务中,如公司在没有利润的情况下将公司财产进行分配,并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可能会认定为变相减资,不但要把已分配的财产退还给公司,还可能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2.股东会或股东大会通过的载有具体利润分配方案的有效决议

根据《公司法》第37条、第46条等规定,公司分配利润,需由董事会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并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因此,股东请求盈余分配需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如股东不能提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15条“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的规定,股东的请求将不被支持,除非系部分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

三、公司利润分配纠纷

公司是否分配利润由控制公司的大股东、董事决定,公司长期不向股东分配利润,实质是控制公司的大股东、董事利用其优势地位损害中小股东利益,在公司有可供分配的利润的情况下以各种理由不正当地拒绝向股东分配利润,从而引发公司利润分配权纠纷。司法实践中,公司利润分配纠纷多发生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大股东往往兼任公司管理职务,可以通过高额薪水、奖金等形式从公司获得回报,而小股东则大多被排除在公司管理层之外,无从通过这些方式从公司获得回报。而在股份有限公司尤其上市公司中,由于存在公开的股份交易市场,在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分配利润时,股东可以通过转让股份的形式退出公司。

实践中,常见的公司不分配利润的理由和手段有:(1)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较高的利润分配条件,并以不符合条件为由不同意分配利润;(2)主张为公司发展和商业判断,不分配利润更符合公司长远利益为由不同意分配利润;(3)公司过分提取任意公积金等等。

四、结语

利润分配请求权是公司股东最重要的权利之一,当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受到损害时,虽有司法救济这一事后救济途径,但股东的利润分配也难以保证实现,因此建议股东在公司章程中做好预防措施,事前明确具体的利润分配方案和执行期限,同时规范公司财务审计制度,并充分行使股东知情权,以保证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最终得以实现。


作者简介

张 琳

擅长处理各类民商事诉讼案件,婚姻家庭财产纠纷、财富管理与传承规划、公司治理与合规经营,金融领域经济犯罪案件及不良资产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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