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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须知的四大问题(一)

  问:哪些纳税人发生捐赠可以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企业和个人都可以按照规定,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1.企业方面的规定:

  综合企业所得税法及财税〔2018〕15号等规定,企业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同时,在扣除次序中按照先发生先扣除的办法执行,最大限度地保障捐赠者的利益。


  2.个人方面的规定:

  个人通过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2018年9月5日通过的第七次修正的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3.全额税前扣除的一般情形

  实务中有特例可以全额税前扣除,主要是针对特殊的国家重大事项或者重大的灾害性的临时性捐赠。这种是有专门的政策文件规定,并且一般注明专门的对象和时间等。比如,


  (1)支持灾后重建: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明确,自2008年5月12日起,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该政策一般认为执行至宣布重建完成止。


  (2)支持重大项目:

  向2010年上海世博会的捐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l0年上海世博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0号)规定:从2005年12月31日起,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或个人捐赠、赞助给上海世博局的资金、物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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