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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借统还”模式下,房企集团资金拆借涉税风险提示

统借统还是关联企业资金拆借的重要方法之一。所谓统借统还的资金管理模式,即房地产企业内部通过集团公司通过金融机构或债券融资借入资金,然后根据项目公司资金需求分拨资金,由资金实际使用方承担贷款本息的融资模式。

简单说来,就是由集团母公司或其他子公司向社会金融机构进行统一借款后,拆借给集团内部其他子公司使用。

例如:某企业集团下设多家项目子公司,一些子公司自身不具备融资能力,则由集团中有融资的实体企业向金融机构贷款,并从金融机构取得相应的借款统一调度证明文件,在借入和转借过程中保持利率上的一致性,并在各借入企业之间建立明细的台账对利息进行合理的分摊。

企业集团的统借统还资金拆借模式涉及多个税种金,下面,小编将对各个税种逐一进行分析并提示涉税风险:

01、土地增值税

依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利息支出可以在房地产开发费用中扣除,扣除方式有按比例扣除和据实扣除。

需要房地产开发企业注意的是:如果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资金使用方选择利息据实扣除的,则需取得金融机构的利息费用凭证等证明资料,如果不能取得,可选择按照土地成本和开发成本的10%按照比例扣除。

02、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企业间资金借贷行为属于金融服务中的贷款服务穗,应缴纳增值税,税率为6%。

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按不高于支付给银行等类似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水平,向使用资金的集团内下属各子公司收取的利息费用免征增值税。统借方向资金使用企业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注意此处并不是差额征税)

03、企业所得税

首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一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十八条等相关规定,企业采用统借统还模式的利息支出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源,需符合以下条件:

(1)出借方资金来源:集团内任何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

(2)借入方为集团内企业;

(3)借款利息费用可以在资金使用企业之间合理分摊。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房地产企业集团内资金拆借涉及关联业务往来,结合笔者在前文中提到的关联方“债资比”相关规定,房地产集团内统借统还利息是否受限于该规定,实践中操作标准不一。

有部分税务局认为,统借统还业务中的统借方和资金使用方都同属同一集团单位,属于关联方业务,应受限于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的限制,资金使用方超债资比例支付的利息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对此,我们持有不同观点。统借统还业务从本质上讲属于向金融机构贷款,资金使用方的资金来自于向金融机构的借款,统借方与资金使用方并不属于关联债权投资,不应涉及特别纳税调整,资金使用方支付的合理利息费用,可以全额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统借统还业务不应受关联企业债资比例的限制。

04、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借款人订立的借款合同,应按照借款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五缴纳印花税。据此,房地产企业集团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取得的贷款,以母公司或者核心子公司(即统借方)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应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

需要注意的是,鉴于印花税目前征收是采取列举方式,取得的贷款资金在企业集团内流动之时是否需要交纳印花税,要根据如下要点加以判断:

统借方与资金使用方之间签订的统借统还借款合同是否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必须要考虑统借方的公司性质是否属于金融机构?若该公司是一家具有金融机构许可的财务公司,前述合同应缴纳印花税,否则,前述借款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

来源:金穗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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