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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不是吹,工作30年老会计分享差旅费财务处理大全,会计小白收好

最近,公司主管一直吐槽新来的会计工作速度太慢,一直出错。这不,会计张姐看不过去,亲自指导,一看连常用的差旅费报销都出错。这不,熬夜给新人整理了一份关于差旅费的财务处理汇总,小编在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下,有用的话,关注小编哦,每天更新~

差旅费的财税处理几乎会计人员都会遇到,看似平常而简单的差旅费,里面却包含了很多财税问题,其中税务问题就涉及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等,稍不注意就会出现问题。

一、差旅费具体包括的内容


二、差旅费中涉及到的增值税问题

(一)交通费(含市内交通费、杂费)

 1.符合税法规定的交通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规定,从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考虑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多数情况下提供的是车票、船票、机票等,而不是增值税专用发票,39号公告同时补充规定,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 燃油附加费)÷(1 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 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 3%)×3%

 2.需要注意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限制范围

但是,并不是所有差旅费中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都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以下简称31号公告)第一条"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中就做出了限制性规定:

(1)员工范围的限制

31号公告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所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上述这段话的意思,就是企业报销的外单位员工差旅费,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2)开票信息要求的限制

31号公告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以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否则不予抵扣。

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一般出现在包车的情况下。这时,就需要正确开具发票,该填写的信息必须要求完整而正确的填写,只能填写企业的信息,而不能填写为员工个人的信息。

(3)抵扣开始时间的限制

31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合法有效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或依据其计算的增值税税额。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在一些单位存在差旅费延后报销的问题,需要特别检查票据上的时间,避免出现不该抵扣进项税额也抵扣了。

(二)车辆费用

在出差时自驾车必然要发生一系列与车辆有关的费用。

如果出差驾驶车辆属于企业所有的,那就比较简单,出差途中发生的车辆费用,直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就行,此处不赘述。

如果是租用租车公司的汽车,租赁费和按租赁合同约定承担的费用,直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就行了。

如果属于"私车公用"的情况,则比较麻烦,因为税法没有这方面的专门规定,各地在具体执行标准也是不同的。因此,企业财务人员首先要了解并掌握当地的具体情况,避免把不该抵扣的进项税额给抵扣了。

 (三)住宿费

营改增后,住宿费就能抵扣进项税额了。企业财务人员主要需要关注住宿费发票的开具是否正确。

虽然差旅费中的住宿费在形式上都满足了税法关于进项税额抵扣的规定,但是如果存在以下情况还是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1.属于职工福利性质范畴的,比如报销的员工旅游、探亲等情况下的住宿费;

2.员工或股东个人消费的;

3.属于交际应酬给予客户等报销的;

4.企业免税项目或简易计税项目编制人员出差发生的等。

三、差旅费的会计处理和企业所得税处理

对于差旅费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需要分不同情形进行处理。



四、差旅费中的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的涉税问题

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涉及到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问题。

 (一)个人所得税方面

1.涉及到差旅费补贴的个人所得税规定有:

(1)《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089号)

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2)《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

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就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3)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2012年4月11日在线就所得税相关政策答疑的回答中涉及个人所得税有:

关于通讯费补贴,如果所在省市地方税务局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规定了通讯费免税标准的,可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所在省市未规定通讯费免税标准,单位发放此项津贴,应予以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为外单位人员报销的差旅费问题

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前,企业承担了外单位人员的差旅费,能否税前扣除曾经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各地税务机关执行口径不一致。

但是,自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发布后,就不再是争议问题了,因为该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在相关协议中约定了差旅费承担方式或比例就可以进行税前扣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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