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
消费税是在对有形动产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部分特定货物在特定环节额外征收的一
种流转税。
其中应征消费税的特定货物称之为“应税消费品”。
二、纳税人
1. 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2. 国务院确定的“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3.纳税环节
①金银首饰(含铂 金)、钻石及钻石 饰品 单环节纳税 零售环节纳,其他环节不纳
②其他应税消费品 单环节纳税 生产、委托加工、进口纳,其他环节不纳
③卷烟、超豪华小汽车 双环节纳税 生产、委托加工、进口 批发(卷烟) /零售(超豪华 小汽车)环节
三、税目和税率
(一)税目( 15个)
1.不健康:烟、酒 不包括:调味料酒
2.奢侈品:
①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②高尔夫球及球具
③高档手表 不包括 不含税价 10000元以下的各类手表
④游艇
⑤高档化妆 不包括护肤护发品、一般化妆品、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妆油、油彩
3.不环保:
①鞭炮、焰火 不包括 体育上用的发令纸、鞭炮引线
②成品油
③摩托车
④小汽车 ( 不包括 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企 业购进货车或厢式货车改装 生产的商务车、 卫星通讯车、电动汽车、大客车)
⑤ 木制一次性筷子 不包括:竹制筷子、木质工艺筷子
⑥实木地板:实木地板、实木指接地板、实木复合地板、装饰墙壁天棚的实木装饰板、素板。
⑦电池、涂料
(二)税率
1.税率形式
从价定率 其他应税消费品
从量定额 啤酒、黄酒、成品油
复合计税 卷烟、白酒
2.税率
四、计税依据
(一)基本规定
从价定率: 销售额×比例税率
从量定额 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复合计税 销售额×比例税率 销售数 量×单位税额
销售额:同增值税计税依 据,全部价款 价外费用,含 消费税不含增值税 销售量的依据:销售数量、 移送使用数量、收回数量、海关核定进口征税数量
(二)特殊规定
1. 计税价格核定权限:最低计税价格
卷烟、白酒、小汽车的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
其他消费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核定;
进口消费品由 海关 核定。
2. 卷烟消费税的计税价格的核定
核定范围 卷烟生产企业在生产环节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
计税价格
某牌号、规格卷烟计税价格 =批发环节销售价格×( 1-适用批 发毛利率)
计税销售额 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核定计税价格的卷烟,按实际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反之,按计税价格征税
3. 白酒消费税的计税价格的核定
核定范围: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 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 70%以下 的,税务机关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核定方式 白酒生产企业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核定
4. 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 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5.. 纳税人用于 换取 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 投资入股 和 抵偿债务 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
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增值税按照平均价格计算征 收。
消费税找“最高价”,增值税找“平均价”
五、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生产环节应纳税额的计算
1. 正常生产销售:按销售额 /销售量计算
2. 自产自用 :①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不征税
②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 视同销售
3. 视同销售销售额的确定
( 1)按纳税人当月或近期同类消费品的售价计税
( 2)无同类消费品售价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
①从价定率 组价 =(成本 利润)÷( 1-比例税率) 应纳消费税 =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②复合计税 组价 =(成本 利润 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 1-比例税 率)
应纳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
(二)委托加工环节应纳税额的计算
1. 委托加工判定
( 1)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 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 2)不属于委托加工的情况:(按自产自销计税)
①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②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③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2. 委托加工环节消费税计税规则
⑴受托方是法定的代收代缴义务人,由 受托方 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
⑵受托方是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的,委托方须在收回加工应税消费品后向委托方
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⑶受托方未按规定代收代缴税款的,应处以罚款;但消费税仍由委托方补交。
⑷委托方补交税款时,如收回消费品已经销售的,按 销售额 补税;未售或用于连续生产的,按组价补税。
⑸收回的已代缴消费税的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计征消费税。
⑹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有抵税规则。
3. 委托加工消费税税额计算
⑴从量 按委托加工 收回数量 计税
⑵从价和复合计征
❶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时,应按 受托方同类 价计 算纳税;无同类价的应按 组价 计税
❷ 委托方自行纳税的,已经销售按 售价 计税,未售 或用于连续生产按 组价 计税
(三)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计算
1. 基本规定:报关进口时缴纳消费税,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 报关地海关 申报纳税,自海关填发缴款书之 日起 15日内缴纳税款。
2. 应纳税额计算
( 1)从量定额: 应纳税额 =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数量×定额税率
( 2)从价定率: 组成计税价格 =(关税完税价格 关税)÷( 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 3)复合计税:
①组成计税价格 =(关税完税价格 关税 海关核定进口征税数量×定额税率)/( 1-比例税率)
②应纳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 消费税定额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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