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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付账款无法支付的账务处理(以前年度应付账款无法支付的账务处理)


如应付账款无法支付、


应收账支付款无法收回,该怎么处理?


01 应付账款无法支付


会计:需转为营业外收入;


税务:转出的应付账款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但要并入利润总额,计算企业所得税。


02 应收账款无法收回


会计:需确认为坏账损失或营业外支出;


税务:需根据不同情况提交相关证明资料:


(1)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2)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处理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3)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的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4)属于债应付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5)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以前组协议、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纳税情况说明”可提供债务人账款确认债务重组所得的承诺书,年度承诺书须有债务人全称,纳税人识别号、债务人主管税务机关名称、按税法规定确认债务重组所得的年度及金额等要素,并加盖债务人公章;或提供债务人已将债务重组所得在年度纳税申报表中反映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盖账务章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6)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7)属于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应有情况说明并出具专项报告;


(8)属于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以前笔数额不超过年度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应有情况说明并出具专项报告;


(9)属于对外提供与本企业处理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而发生的担保账款损失,除提供上述相对应的材料外无法,还需提供被担保单位与本企业应税收入、投资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证明材料;


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需有以上证明方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果不能提供,则需在企业所得税中做纳税调增。


参考政策文件:


1.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2. 《财政部 国应付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无法税〔2009〕57号)


3. 《国账务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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