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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取得借款上缴增值税(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增值税)

融资租赁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服务手段,日益成为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金融体系四大支柱之一。


一般来说,融资租赁分为直接租赁和售后回租两类,会计处理上一般仅仅把直接租赁成为租赁服务,其中不动产类直接租赁增值税率13%、动产类税率9%,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售后回租业务则归为贷款服务,增值税税率为6%,但不得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


1.直接租赁增值税处理案例。a向b租赁公司申请开展设备直接租赁业务,设备价格1130万元(原价1000万元➕130万元增值税),b租赁公司购买设备时支付1130万元,获得130万元的增值税进项发票。随后。出租给a企业10年,每年收取租金150万元(113万元本金➕37万元利息),十年累计收取租金1500万元,b租赁公司相关借款支付利息假设累计为170万元,则b应缴纳的增值税为(1500-170)/1.13×13%=153万元,减去进项税130万元,实际此笔业务需缴纳增值税23万元。


2.售后回租增值税处理案例。a向b租赁公司申请开展售后回租业务,将自有配备以1000万的价格买给b,并回租使用,每年向b支付租金110万元。在此过程中,a出售资产时无需纳税,b向a提供售后回租服务认定为贷款服务,利息部分按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即需缴纳6万元的税费,开具的发票为普通发票。


因此,对于承租人来说,通过直接租赁进行融资,可以获得全额租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后续抵扣增值税,可以有效降低综合负债成本。而售后回租业务开具的为普通增值税发票,无法享受抵扣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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