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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土地增值税预缴规定(天津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


会员:

我公司是天津的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没有按规定期限预交土地增值税,请问税务局会加收滞纳金吗?


大成方略: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三条规定,对未按预征规定期限预缴税款的,应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从限定的缴纳税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3号 )第五条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分月预缴土地增值税,自月份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对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从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加收滞纳金。


综上,你公司预售商品房应在次月十五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未按期预缴土地增值税,需从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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