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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制定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我国中小企业的认定标准由部门制定)


近年来,中小企业发展速度加快,政府采购规模逐年扩大,采购资金有效节约,越来越多的小微企业也在积极参与政府采购的过程中收获了显著的发展红利。


为方便广大中小企业、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识别企业规模类型,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发了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小程序,并于2020年2月27日上线运行,在国务院客户端和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均有链接,广大中小企业和各类社会机构填写企业所属的行业和指标数据自动生成企业规模类型测试结果。广大中小企业可在小程序上测试企业规模,根据测试结果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按照办法规定,只需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即可


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投标供应商只需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即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中小企业供应商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证明文件,或事先获得认定及进入名录库等。中小企业对其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三)在政府采购活动结束后,对中小企业的规模类型有争议,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向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发函确认


对中小企业的规模类型有争议时,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有关部门应当在收到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二、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需分清采购项目是货物、工程还是服务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根据《办法》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采购人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拟采购项目是货物、工程还是服务项目。关于小微企业的认定,货物采购实行“双小制”,即供应商和生产企业都应是小微企业。工程或者服务采购则实行“单小制”,只要求供应商是小微企业。《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对《中小企业声明函》的格式细化分为“货物”和“工程、服务”两个版本。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应当由中小企业制造,不对其中涉及的服务的承接商作出要求;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应当由中小企业承建,不对其中涉及的货物的制造商和服务的承接商作出要求;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的承接商应当为中小企业,不对其中涉及的货物的制造商作出要求。


以2019年的行政复议案件“会计核算中心财务软件升级采购项目”为例。申请人使用“用友”政务系列产品对财务软件进行升级,“用友”政务系列产品是用友网络科技公司旗下北京用友政务软件有限公司(大型企业)生产的产品。对于是否认定该企业为小微企业,评审委员会产生了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该企业应认定为小微企业,因为该企业符合小、微企业划分标准,同时其提供了本企业的服务。另一种意见认为该企业不应认定为小微企业,因为按照《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中第二条中所写“小型、微型企业如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该公司使用的是用友网络科技公司旗下北京用友政务软件有限公司(大型企业)生产的产品,应视同为大型企业。针对不同意见,我单位对“会计核算中心财务软件升级采购项目”的竞争性磋商文件内容进行详细研究。该项目包括“老数据升级服务”等多项内容,结合采购项目需求、实际功能用途和内容要素分析认定,该项目为政府采购服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投标的货物中经常有部分产品非小、微企业生产,对于这种情况,投标供应商不应享受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扶持政策。以2021年的行政复议案件“xx食材采购项目”为例,三家供应商出具了《中小企业声明函》享受了价格评审优惠政策,但三家供应商在其他响应性投标文件中提供了大型企业制造的产品佐证投标资料。对于是否认定该企业为小微企业,评审委员会产生了不同意见。评审委员会四名成员认为,采购文件中未要求固定产品品牌型号,需由采购人根据实际需求确定,供应商投标文件中的产品并不是采购人实际需要的产品,因此不能以供应商投标文件中的产品认定供应商是否具备中小企业身份,供应商只要提供了《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就应该享受价格扣除。另一种意见评审委员会三名成员认为该企业不应认定为小微企业,因为按照《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中第二条中所写“小型、微型企业如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三家公司在其他响应性投标文件中提供了大型企业制造的产品佐证投标资料,应视同为大型企业,大型企业标准,不应享受价格扣除。最后评审委员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所有提供了《中小企业声明函》并声明了小微企业身份的投标人均按扣除10%后价格进行打分。我单位认真对此项目招标文件进行详细研究,在技术应答部分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做出的技术应答,主要是针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指标、参数和技术要求做出的实质性响应和满足。不能因为采购文件中未要求固定产品品牌型号,需由采购人根据实际需求确定,而对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的产品品牌所属供应商不进行审查。被申请人应当对三家供应商提供的投标产品品牌所属企业进行审查。查实以上三家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是否均属于其《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承诺的小型企业制造货物。


三、结语


小微企业的认定政策性较强,对企业小微的认定与否可能直接影响到该项目的中标与否,我们要认真解读,领会政策内涵,以利于能够更好地贯彻执行这一政府采购政策。


凉山州财政局


2021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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