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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利税代扣代缴手续费返还(企业所得税代扣代缴手续费返还)


对于“三代”取得的手续费返还,企业该如何做账呢?我们一起来探讨吧!


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明确: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目前,税务机关对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个人所得税的单位或者个人均给予一定的手续费。关于手续费涉及的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以及会计核算等方面一直存在着不同的处理方式,下面我们一起讨论一下。


首先,我们来熟悉一下“三代”概念。


(一)代扣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项时,代税务机关从支付给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的收入中扣留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行为。


(二)代收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款项时,代税务机关向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收取并向税务机关缴纳的行为。


(三)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加强税收控管、方便纳税、降低税收成本的规定,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和依法委托的原则,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按照代征协议规定的代征范围、权限及税法规定的征收标准代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的行为。


1、增值税


全面推开营改增以前,就有个别地区对企业取得的该项手续费征收营业税,目前部分地区的国家税务局以“营改增指引”或者“问答”的形式明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返还按照“商务辅助服务——代理经纪服务”缴纳增值税。


个人认为基于税收法律、新政法规明确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履行扣缴义务,不宜定性为经营活动,建议参照营改增中的非经营活动处理,不征收增值税。对于委托代征行为,受托方与税务机关之间属于代理管理,按照代理经纪服务征收增值税。


2、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明确:“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第(五)款 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第六条 第(六)款规定:“‘三代’单位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该单独核算,计入本单位收入,用于“三代”管理支出,也可以适当奖励相关工作人员。”


据此,企业取得扣缴手续费返还用于奖励相关工作人员,比如财务部负责个人所得税税款计算及办理代扣代缴申报的员工,适用财税字〔1994〕20号的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形,但对于扩大范围奖励给与代扣代缴工作无关的其他员工,应并入该员工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征免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1号)第二条规定:“储蓄机构内从事代扣代缴工作的办税人员取得的扣缴利息税手续费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当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2)号规定,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储蓄机构已经无需代扣代缴利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也不存在其办税人员取得扣缴利息税手续费所得问题。


3、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企业收到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手续费返还,应作为其他收入计入收入总额,企业使用手续费形成的支出,比如用于奖励给相关办税人员,允许税前扣除;委托代征实质上税务机关和企业是委托和被委托关系,企业收到的委托代征手续费返还,应作为提供劳务收入处理为宜。


4、会计核算


实务中,我们发现部分企业将收到的手续费返还作为负债处理,计入其他应付款,用于奖励给相关人员时冲减其他应付款科目,这种处理方式显然是不恰当的。“三代”主体是企业的情况下,手续费返还的对象是企业,并非相关工作人员,企业收到手续费后没有归还义务,不能作为往来款核算,应计入当期损益。个人认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取得的手续费返还,是企业履行扣缴义务而国家给予的奖励,计入“营业外收入”处理;对于委托代征取得的手续费返还,是企业接受委托,履行委托协议中的服务而国家相应给予的劳务报酬,个人认为应作为提供劳务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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