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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纳税服务规范(税务局提升纳税服务举措)

数字经济发展速度之快、辐射范围之广、影响程度之深前所未有。经济数字化日益成为重组全球要素资源、重塑全球经济结构、改变全球竞争格局的关键力量,同时也带来诸多挑战,其对现行国际税收规则、传统税制体系和征管都产生冲击。我国作为数字经济大国和“双支柱”方案共识的签署国,应前瞻谋划事关国家主权和税收利益的经济数字化课税制度,在积极参与国际税收新规则重构中,增强中国话语权和影响力,同时提升我国税收治理的现代化水平。


全国政协委员李香菊在两会上提出关于应对经济数字化国际税收规则变革挑战,提升我国税收治理现代化水平的提案。


李香菊指出,经济数字化对税收治理带来的挑战


(一)经济数字化冲击传统税收制度使课税要素难以辨别


经济数字化下商品和服务是以信息化形式进行交易,数字交易模式千变万化,产生了纳税主体难认定、所得难定性、税收管辖难归属、反避税界定模糊等诸多问题,传统税收制度及征管难以适用数字经济新形态。


(二)经济数字化使原有的国际税收规则逐渐不适用


数字交易特性使传统税收管辖权的认定标准与识别特征逐渐模糊,无法合理划分,以“可比性分析”为核心的独立交易原则和以“成本 利润”为依据的定价模式难以适用,现行利润分配规则合理性不足。平台经济与总部经济也存在税收与税源背离问题,地区间财力差距加剧。


(三)经济数字化凸显现行税收征管及治理能力亟需提高


数字技术的革新拓展了税收征管手段,涉税数据成为提升税收治理效率的关键。税务机关面临从“以票控税”转变为“以数治税”的新挑战,数据管税能力和技术运用能力都亟需提高。


(四)“双支柱”方案将有更多细则出台,国内法需做相应调整


应对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的国际“双支柱”方案将于2023年在全球范围内生效,但仍有诸多成果需要细化。今年将是改革的关键一年,我国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可能失效,引发“走出去”企业税收争议问题,国内税法应加快改革完善。


为此,李香菊提出改革建议:


(一)以完善经济数字化税收立法为出发点,深入研究经济数字化税收制度规则


做好我国经济数字化发展的顶层设计和体制机制建设,应将经济数字化税收制度的理论研究作为我国学界和实务界的一个重点。制定税收政策要兼顾数字经济的规范与发展,提高税收行为确定性,促进行业纳税规范出台。重点研究数据要素创造利润的量化方法,数据要素是否应征税、应在哪些环节征税、税基和税率该如何确定等问题。


(二)坚持多边主义框架,维护我国及广大发展中国家的税收权益


应继续积极助力国际税收新规则的制定,主张不同发展水平国家的经济数字化特征和产业导向性,推动建立公正合理的数字经济税收制度。引入“实质性存在”认定标准和“数据存在”原则,以“用户贡献”为核心,实现税收征管责任的合理划分。


(三)再造税收征管流程,建立健全涉税信息共享、多元协同治税模式


尝试建立以数据为核心、流程为导向、数据采集分析技术为支撑的一站式经济数字化税收征管流程,积极探索大数据税务风险防范系统、人工智能智慧分析系统、区块链税收情报管理系统。深化税务机关与第三方平台的合作关系,完善代收代缴制度及异地申报制度,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引导“走出去”企业做好应对“双支柱”方案的规划和准备,协调好阶段性与制度性税收政策的关系。探索生产地与消费地共享税收的制度安排,可从增值税启动改革试点;在企业所得税中增加适应数字经济的机构、场所类型,新增以集团、业务线、区域为单位的应纳税所得额核算方法,研究虚拟经济活动的认定标准等。全面审视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尝试用多税种组合优惠替代单一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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