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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房产时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







壹 |案例



张某用房产做抵押,向李先生借款,后来张某无法按时还款,便将该房屋以300万元的价格抵给了李先生,并办了过户手续,但因张某不配合,一直没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变更,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贰 |律师解答



目前,我国地方的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对房屋买卖过户的要求不一致,有的只需要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领取新的房屋所有权证,有的还需要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领取新的土地使用权证。但根据房屋和土地不分离的原则,房屋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应当随着房屋的买卖一起转让。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如果该房屋的转让行为合法有效,根据房地产交易的相关规定,房地产转让,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所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移。


所以,张某应协助李先生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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