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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具体赔偿(《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




法官说法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而现实生活中,二手汽车经营者隐瞒车辆真实情况,向消费者出售有瑕疵的车辆的情形并不罕见,但并非所有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行为都足以构成欺诈,因此,本案关键在于如何确定二手车买卖合同纠纷中经营者的行为属于瑕疵交付还是欺诈的边界。


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要认定二手车经营者构成欺诈,需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经营者是否存在主观上的欺瞒故意。相比较普通消费者而言,二手车经营者是具有车辆相关专业知识和检测能力的企业,对其公司所出售车辆的重要情况应当明知,且负有向消费者告知车辆真实状况的义务。本案中,某二手车行向班女士出售案涉车辆时保证该车在交车前无重大事故,无水泡,无火烧,做出以上承诺前某二手车行负有核实该车辆是否发生过重大事故的义务,而根据本案维修记录和鉴定结论,该车辆发生过重大事故,但某二手车行未将该信息如实告知班女士,存在欺瞒故意。


第二,经营者隐瞒的信息是否对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构成潜在威胁以及实质损害。我国《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所列举的认定为欺诈的法定情形中,大多都涉及到危及消费者人身健康以及潜在威胁或者造成实质损害。本案中,根据鉴定报告显示,案涉车辆发生过重大事故,对车辆的安全性能和质量已造成重大影响,进而可能对驾驶人即班女士的生命健康构成威胁,因此某二手车行的隐瞒行为是有重大安全隐患的。


第三,经营者隐瞒的信息是否对汽车价值产生重大影响,进而直接影响消费者选择权的行使和真实意思表示。二手车顾名思义即已经使用过的车辆,车辆在使用过程中有维修属于正常现象,如仅为车辆轻微磕碰喷漆情形,则无论经营者是否告知消费者该信息,对车辆的价值都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在此情况下如认定经营者构成欺诈,赔偿三倍价款,显然也不符合公平正义的原则。


但本案中,案涉车辆发生过重大事故无疑属于重大事项,班女士对某二手车行关于该重大事项的保证具有信赖心理,进而做出以150000元购买案涉车辆的意思表示。如某二手车行如实告知班女士案涉车辆发生过重大事故的信息,双方交易价格必然不同,甚至可能出现班女士选择不购买案涉车辆的情形,因此某二手车行所隐瞒的信息对车辆价值产生重大影响,诱使班女士做出了错误的选择和不真实的意思表示。综上,法院认定某二手车行未举证证实其已履行如实告知案涉车辆曾发生过重大事故信息的义务,其行为构成消费欺诈,而非瑕疵交付,并作出以上判决。


本案判决充分阐明了消费欺诈的认定,明确了现行二手车交易中经营者的行为属于瑕疵交付还是欺诈的边界,为类似的二手车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树立了裁判标准,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对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高经营者的专业素质、引导二手车交易公平有序发展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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