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资质代办 >

非银行金融机构小贷(小额贷款公司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吗)





一、内保外贷和内贷外保的相关规定


根据《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三条,内保外贷即担保人在境内,债务人和债权人则在境外,如果境外债务人发生履行不能情形,则境内担保人需要对境外债权人根据担保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内贷外保则反之。


对于内保外贷和内贷外保,规定并不相同,由于外保内贷对于债务人和债权人都有主体要求,尤其是债权人需为境内注册的金融机构,应用场景相对较少,因此本文不予赘述,主要讨论内保外贷问题。


内保外贷主要要求如下:一、在程序上,在签订内保外贷合同后,需办理内保外贷登记,其中担保人为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需通过不同的方式办理登记;二、在资金使用上,资金应当用于债务人正常经营范围的相关支出,债务人将资金直接或间接调回境内使用仍需经外汇局批准;三、在实际履行上,如担保人为非银行机构的,则需通过银行办理购汇并对外支付;等等。


其中,境内个人在作为担保人时,应参照非银行金融机构办理内保外贷业务。




二、违反《规定》的后果


1、未办理登记的行政处罚。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未办理登记的,属于擅自提供对外担保行为,外汇管理局除给予警告外,还可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2、未办理登记对合同效力的影响。《规定》第二十九条明确指出,登记、备案等不构成担保合同的生效要件,也就是在《规定》仍属于管理性规定的范畴,未办理手续并不会导致合同的无效。如因未办理登记影响担保合同的实际履行的,则根据《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操作指引》第六条第(三)项,担保人仍可向外汇局申请办理补登记。


综上所述,《规定》作为管理性条例,违反《规定》的,各方需要承担的责任为行政责任,即需承担一定比例的罚款;各方签订的担保合同对于各方仍具有约束力,各方仍应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而不得以未登记、未备案等为由主张合同无效。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