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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对所得税的影响(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中国税务报:年末将至,自产产品用于职工福利:转出相应的进项税额,有风险


年末将至,不少企业计划将自产的产品当作职工福利,发放给员工。一些企业会计人员想当然地认为,因为是用于职工福利,生产这部分产品时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作转出处理。实务中,这样做很容易给企业带来风险。


案例


近期,税务部门对某服装企业A公司开展2018年度~2020年度税务风险排查,发现企业2018年10月的一份记账凭证中,借记“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67.8万元,贷记“原材料—面料”50万元,“辅助材料—服装辅料”10万元,同时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7.8万元。


经过进一步深入了解,税务人员发现,A公司为提高职工福利待遇,结合当年天气寒冷的特殊性,为职工定做了防寒服600件,购进价值56.5万元(含税)的高档防寒面料,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6.5万元;同时购进辅料11.3万元(含税),对应增值税进项税额1.3万元;当年该企业同类产品对外销售价格为每件1500元(含税)。假设不考虑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附加税费。针对这项经济业务,A公司会计人员制作了上述凭证,并将购进材料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A公司的这种做法,不符合视同销售的相关政策规定。最终,A公司按规定补缴了相应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分析


对于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作职工福利,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都有具体规定。增值税方面,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列举了八种视同销售的情形。其中就包括,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同时,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从上述文件规定不难看出,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作职工福利,属于视同销售的范畴,企业应确认收入,计算相应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而《企业会计准则》也对企业以自产产品用作职工福利的业务作了明确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明确,企业以其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发放给职工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亦明确,企业以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相关收入的确认、销售成本的结转和相关税费的处理,与正常商品销售相同。


综合税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应按该产品同期的市场公允价值确认收入的实现,结转相应的成本和费用,并计算应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实务中,一些企业与甲公司类似,误认为将自产产品用作职工福利,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主要的原因是误解了有关进项税额转出的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相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为了在财务核算中反映这项业务,产生了“进项税额转出”这一会计明细科目,将不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从已记账且认证抵扣的进项税额中转出,记入对应的成本、费用科目。据此,企业将购进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才需要将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如果是将自产的产品用于职工福利,且相应产品不属于免征增值税范畴,那么,相应原材料的进项税额,应按照视同销售的相关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无须作转出处理。


对甲公司来说,该项业务正确的会计处理方法应是,借记“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90万元,贷记“主营业务收入—视同销售”79.65万元,同时贷记“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35万元。结转成本时,应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视同销售”60万元,“原材料—面料”50万元,“辅助材料—服装辅料”10万元。甲公司应补缴增值税10.35-7.8=2.55(万元),并计算缴纳相应的滞纳金。


建议


这个案例再次提醒企业会计人员,进行税务处理不能想当然,即使都用于职工福利,使用自产产品和购进产品,在税务处理上也有明显差异。实务中,从业人员既要懂得《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会计核算方法,更要准确掌握税务处理的具体规定,正确核算企业应纳税额和经营成本,做到遵纪守法、诚信经营、照章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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