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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如何区分兼营和混合销售(兼营与混合销售的区别与联系)


混合销售的判定

一、定义


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的行为。


成立的行为标准有两点:


一是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


二是该行为必须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其“货物”是指增值税税法中规定的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服务是指属于营改增范围的交通运输服务、建筑服务、金融保险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等。如果一项销售行为只涉及销售服务,不涉及货物,就不是混合销售;反之,如果涉及销售服务和涉及货物的行为,不是存在于统一销售行为之中,这种行为也不是混合销售行为。


二、处理原则


(一)基本规定: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文件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条


(二)特殊规定:


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条规定执行。


文件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一条


举个例子:


A百货公司销售空调并上门提供安装服务。——混合销售


B公司销售电瓶车,也提供电瓶车维修服务。——兼营


C公司提供建筑服务的过程中使用了本公司生产的建材。——不属于混合销售,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友情链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2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短评:


商品交易日益复杂,兼营与混合销售行为在实务中较难区分,容易造成税率或者征收率使用的错误。随着国家简并增值税政策的出台,我国的增值税制也会越来越规范,纳税人的税法遵从成本也会逐渐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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