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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2011年(广州市地方税务局2012年局长)

公司以虚假发票入账


未按规定缴纳税费


被税务机关处罚


公司因此遭受巨大损失


董事高管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详情

天马公司股东为郑有威、李景明、杨毅隆、蔡小玲、关宇东。郑有威担任董事长,杨毅隆担任董事总经理,蔡小玲担任副总经理,李景明担任副董事长,关宇东担任董事。


2008年7月,上述五位股东分别与李某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天马公司100%的股权转让给李某甲,并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


2011年8月,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对天马公司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天马公司存在违法违章事实,以假发票等不合法凭证入账,未足额缴纳税费共计731232.21元,税务局据此对天马公司作出了处罚,罚款304187.49元


2016年1月,李某甲、天马公司共同起诉请求判令:郑有威、李景明、杨毅隆、蔡小玲、关宇东赔偿李某甲、天马公司所代垫付税款及罚款,经济损失1038961.70元,利息损失11万元





一审:判决驳回李某甲、天马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撤销一审判决,判决五个股东共同赔偿天马公司损失295204.74元及利息。




法律分析

根据《公司法》147、149条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根据税务局对天马公司作出的处罚决定,天马公司存在多种违法事实,而郑有威等五人作为公司事务的执行人和管理人,无论在对公司财务人员选任还是财务制度管理等方面显然未尽最大的严谨、认真和勤勉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看完以上案例,提及到的忠实义务相信大家都明白,那什么是勤勉义务呢?且听小法来给大家讲一讲~



普法小提示:


公司存在以虚假发票等不合法凭证入账、不按规定缴纳税费的违法事实,被税务机关处以罚款进而造成公司损失的,对公司财务人员选任、财务制度管理等方面未尽最大的严谨、认真和勤勉义务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董事、监事、高管在行使权利的同时,也应当遵守对公司忠诚、勤勉的义务,履行应尽的职责,维护公司的利益。


公司股东认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管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当保留相关证据,依法提起诉讼,积极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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