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等有关规定,现将全省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公告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一)开发项目位于济南市城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5%。
(二)开发项目位于县级市、除济南以外其他设区市城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0%。
(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计税毛利率为5%。
(四)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为3%。
二、本公告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18年11月8日
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优化山东省税收营商环境,助推全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本公告分地域规范统一了全省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具体标准是:
(四)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为3%。
三、公告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计税毛利率标准发生变化的地区,企业在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分段计算2018年8月1日之前和8月1日之后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预计毛利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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