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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


税收违法行为,是指涉嫌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虚开、伪造、变造发票,以及其他与逃避缴纳税款相关的税收违法行为。


《办法》强化了约束税务人的规定,进一步明确检举管理工作流程,提出举报事项办理时限,同时规范检举答复工作,对答复主体、内容、流程与权责作了具体要求。


《办法》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合理设置检举接待场所。检举接待场所应当与办公区域适当分开,配备使用必要的录音、录像等监控设施,保证监控设施对接待场所全覆盖并正常运行。


检举人可以实名检举,也可以匿名检举。检举人不愿提供个人信息或者不愿公开检举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尊重和保密。


适应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需要,增加促进税务机关检举管理工作“事合”的具体措施。针对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和稽查改革后机构设置变化,《办法》明确各级跨区域稽查局和县税务局应当指定部门行使举报中心职能,规定跨区域稽查局受理检举事项的处置要求,明确争议处置程序。


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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