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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根据税法的规定,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


一、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的账务处理


《消费税暂行条例》中所称“纳税人生产的,于销售时纳税”的应税消费品,是指有偿转 让消费品的所有权,即以从受让方取得货币、货物、劳务或其他经济利益为条件转让应税消 费品所有权的行为。因此,除以取得货币的方式进行的销售外,企业以应税消费品换取生 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抵偿债务、投资入股、支付代购手续费等也应视为销售行为,在会计上 作为销售处理。在销售实现时,应按产品全部价款借记“应收账款” “银行存款”等科目,贷 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企业以生产的应税消 费品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或抵偿债务,支付代购手续费等应按全部价款借记“材料采 购”“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 目。在销售时,应当按照应缴消费税额,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 应交消费税”科目。



企业以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投资,按税法规定视同销售缴纳消费税。根据新企业会 计准则的规定,在会计上也应确认收入,按照销售处理。按规定计算的应缴消费税应计入 长期投资的账面成本,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


二、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账务处理


按税法规定,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 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缴纳消费税。缴纳消费税时,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没有同 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 利润)1 -比例税率)


应纳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X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 利润 自产自用数量X定额税率) ( 1 -比例税率)


应纳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X比例税率 自产自用数量X定额税率



三、 包装物缴纳消费税的账务处理


根据税法规定,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销售的,无论 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对于出租出借包装物 收取的押金和包装物已作价随同应税产品销售,又另外加收的押金,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 而没收的部分,也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此外,自1995年6月1日起, 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 是否返还与会计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 费税。为此,现行会计制度对包装物的有关会计处理方法作了如下规定:


1. 随同产品销售且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其收入随同所销售的产品一起计入产品销售 收入。因此,因包装物销售应缴的消费税与因产品销售应缴的消费税应一同记入“营业税 金及附加”科目。


2. 随同产品销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其收人记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因此,应缴 纳的消费税应记入“其他业务成本”科目。


3. 出租、出借的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待 包装物逾期收不回来而将押金没收时,借记“其他应付款”,贷记“其他业务收人”科目;这部 分押金收入应缴纳的消费税应相应记入“其他业务成本”科目。


4. 包装物已作价随同产品销售,但为促使购货人将包装物退回而另外加收的押金,借 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包装物逾期未收回,押金没收,没收的押金应 缴纳的消费税应先自“其他应付款”科目中冲抵,即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应交税 费——应交消费税”科目,冲抵后“其他应付款”科目的余额转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四、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的账务处理


根据税法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于委托方提货时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 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在销售时不再缴纳消费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财法〔2012〕8 号)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含义解释为: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 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 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 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按规定准予抵扣。


根据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委托方在委托加工时因发出的货物不同,而在不同的科目中 核算:如发出的是材料,应通过“委托加工物资”科目核算;如发出的是自制半成品,应在“自 制半成品”科目下增设“委托外部加工自制半成品”明细科目核算。因此,缴纳的消费税也 分别不同情况记入上述相应科目。另外,由于税法对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用于直接销售和用


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采用不同的税收政策,因此,带来会计上不同的处理方法。


1、委托方将委托加工产品收回后,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直接用于销售的,应将 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随同应支付的加工费一并计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成本,借记


“委托加工物资”(或“自制半成品——委托外部加工自制半成品”)等科目,贷记“应付账 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2、委托方将委托加工产品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或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 格出售的,应将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记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的借方,待 最终的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时予以抵扣,而不是计入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成本中。委 托方在提货时,按应支付的加工费等借记“委托加工物资”等科目,按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 费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按支付加工费相应的增值税税额借记“应交税 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加工费与增值税、消费税之和贷记“银行存款”等 科目。待加工成最终应税消费品销售时,按最终应税消费品应缴纳的消费税,借记“营业税 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 中这两笔借贷方发生额的差额,即为实际应缴的消费税,于缴纳时,借记“应交税费——应 交消费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五、进口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的账务处理


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在进口时,由进口者缴纳消费税,缴纳的消费税应计入进口应税消费品的成本。根据税法规定,企业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 曰内缴纳税款。企业不缴税不得提货。因此,缴纳消费税与进口货物入账基本上没有时间 差,为简化核算手续,进口应税消费品缴纳的消费税一般不通过“应交税费——应交消费 税”科目核算,在将消费税计入进口应税消费品成本时,直接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在特殊 情况下,如出现先提货、后缴纳消费税的,或者用于连续生产其他应税消费品按规定允许扣 税的,也可以通过“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核算应缴消费税额。


企业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可能是固定资产、原材料等,因此,在进口时,应按应税消费品 的进口成本连同消费税,借记“固定资产”“材料釆购”等科目,按支付的允许抵扣的增值税, 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采购成本、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合计 数,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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