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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用中国人民证券法(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是)

编者按


陈 晨


2020年6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共修改补充刑法30条,其中包括对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规定的完善。7月3日,《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一次审议稿)》(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一读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10月21日至11月19日,《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读稿”)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读稿进一步完善了金融犯罪规定,对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等罪名规定作出修改补充。。


本次证券法修订系统总结了我国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监管执法、风险防控的实践经验,作出全面推行证券发行注册制、显著提高证券违法成本、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强化信息披露义务、压实中介机构责任等制度改革,为打造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提供了有力法制保障,对于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健全具有高度适应性、竞争力、普惠性的现代金融体系,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具有重要意义。聚焦打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建议重点关注以下几方面内容:


资本市场是一个信息市场,信息披露质量直接影响市场的运行效率和运行效果,是资本市场的核心问题。证券法修订对信息披露制度进行了重点完善和强化:


(1)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扩大,严防发生内幕交易


新《证券法》第13章系统规定了法律责任,共涉及44个法律条文,从几个方面对证券法律责任进行了完善:


证券法第2条第4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扰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此款规定了我国证券法的域外效力和适用条件。


01 我国现行刑法证券期货犯罪罪名体系


此外,资本市场中介机构不依法依规履职甚至主动参与财务造假等行为,可能涉及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以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等罪名。


★加大刑事责任


证券法与刑法的联动修改,有效回应了近年来证券期货领域违法犯罪出现的新难点、新问题,为我们推进证券期货犯罪的打击和预防工作提供了重要指引。


此次证券法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的修改,可能导致刑事案件中,涉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主体范围的扩大,在侦查取证和案件审查认定中均应予以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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