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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罪名(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17个罪名)





第一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对“高空抛物”行为入罪,第三十三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尽管笔者之前认为“高空抛物”行为不适宜另立罪名,可由其他罪名调整,如故意伤害罪,如果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那也要看这种“物”的种类,危险是否针对不特定对象以及危险能否扩大化。




现在既然已经新增“高空抛物”罪名,那么从这个条文来看,这是专门针对“高空抛物”行为的,最高刑期是一年有期徒刑,至于“情节严重”如何认定,可能还需要司法解释进行具体化。如果“高空抛物”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那就与故意伤害罪产生竞合。至于轻微伤的情节是否需要入罪,则要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出于“高空抛物”的独立成款,笔者预测“高空抛物”造成轻微伤,也可能会入罪。这就需要我们注意在高楼上不要随意抛物了。




第二个是催收非法债务入罪,规定在《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四条: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这里的非法债务,不限于高利贷。在最新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修改后,法律所保护的最高利率是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并非有了高利贷,那就是刑事犯罪,这里规制的行为是催收行为。在催收非法债务过程中,上述法条所列举的行为是比较常见的。法条还规定了“情节严重”作为条件,这需要进行界定。




第三个是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的专门保护问题,《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五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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