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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权使用费补税案例(特许权使用费 税收协定)



第 21 期


2013年2月,世界移动通信大会上中国移动以“融合4G世界”为主题高调亮相,向全球业界人士展示了4G的各种最新成果。我们当前所说的3G、4G、5G包括之前的1G和2G中的“G”都是“代”的意思。是英文generation的缩写。前面的数字就代表几代。美国高通公司是全球3G、4G与5G技术的企业,目前已经向全球多家制造商提供技术使用授权,涉及了世界上所有电信设备和消费电子设备的品牌。







通常所说的3G有WCDMA、CDMA,TD-SCDMA三种网络制式,CDMA介于第二代移动通信技术和第三代移动通信技术之间。CDMA是码分多址的英文缩写(Code Division Muitiple Access),由扩频、多址接入、蜂窝组网和频率复用等几种技术结合而成。







【 案 例 解 析 】


某通信设备制造公司根据海关要求,自查公司三年间所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情况,其核查结果为:个人通讯事业部有3386万美元;全球电讯方案部有299万美元; 两项费用均未包含在货物进口申报的价格中 。且公司所支付的上述特许权使用费曾向国内税务部门支付过相关代扣代缴税。


由于该公司相关人员虽对特许权使用费的性质认定及海关相关规定认识不够清楚,故海关认定该公司不具备主观故意低报价格逃税的行为。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估价办法》第3条规定及《海关法》第62条、《关税条例》第51条第二款规定,对该通信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所 漏申报的特许权使用费补税5854万元人民币。







这则案例予以补税的相关特许权费用由于不在通关所随附的单据中体现,为此很难被发现。因此, 在审核单据中一要关注进口商品是否涉及专利权;二要关注合同中是否体现的特许权使用费条款 ,在一些大型机械设备及需要分期分批进口的组合设备通常存在特许权使用费,收发货双方在订立合同细则时一般也会如实体现,只是在分期进口时,总合同不会作为随附单据向海关提交,而往往只有在海关稽查部门核查企业帐目,就可以发现合同条款及特许权使用费用明细,所以企业相关人员应认真审核合同条款,避免漏报费用。







对于价值高昂的机械设备,通常是发货前以T/T方式先预付总货款的10%,待货到后再以L/C方式付货款的80%,余下的10%货款要到最后调试成功确保机器正常运行后,再由收货方以T/T或其它方式将尾款付清。 预付款一般发生在发货方发货之前,通常是发货方为了减少风险而要求收货方提前支付的款项。这笔金额在合同中应当清楚地列明,但在向海关申报发票中可能并未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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