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2013年9月30日,Y市税局稽查局接实名举报:Z公司于2009年2月将厂房转让给K针织厂时,故意隐瞒转让价格,逃避税费,要求查处。
2015年1月4日,Y市税局稽查局对Z公司作出2015年1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因无人签收,于2015年1月12日通过《X商报》向Z公司公告送达上述决定书,载明需追缴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款金额,并载明复议和起诉的时限。2015年3月16日,Y市税局稽查局以Z公司涉嫌逃税罪移送Y市公安局。2015年3月18日,Y市公安局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2015年8月3日,Y市公安局经侦大队以K针织厂负责人吴晓梅涉嫌与Z公司共同逃税为由,将吴晓梅予以刑拘。
K针织厂在获悉2015年1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后,不服该决定书内容,于2015年9月8日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认为K针织厂负责人吴晓梅明知Y市税务局稽查局在《X商报》上公告其作出的2015年1号《税务处理决定书》,但K针织厂于2015年9月8日才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已经超过法定申请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驳回K针织厂的行政复议申请。
K针织厂不服,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K针织厂提起行政复议超过法定的期限,遂驳回其起诉。
K针织厂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上诉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2015年8月3日以Y市公安局涉嫌逃税罪为由对K针织厂的法定代表人吴晓梅实施刑事拘留。至此,K针织厂与涉案《税务处理决定书》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K针织厂于2015年9月8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并未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的法定申请期限。
2016年11月4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和复议决定,责令复议机关重新作出复议决定。
案例2:
法院撤销K针织厂起诉的《税务处理决定书》
如上述案例,复议机关在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责令重新作出复议决定后,于2017年1月14日作出了维持2015年1号《税务处理决定书》的2017年2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K针织厂对2017年2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不服,向法院起诉,同时将Y市税局稽查局列为共同被告,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均对2015年1号《税务处理决定书》进行了实体审查,虽然一审法院驳回了K针织厂的诉讼请求,但是二审法院认为,由于2015年1号《税务处理决定书》作为定税依据的一份《房地产评估报告》对于相关房屋估价不合理,因此Y市税局稽查局作出的涉案《税务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
2019年12月31日,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了一审判决和2015年1号《税务处理决定书》,责令Y市税局稽查局重新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
明税提示
本文所述两个案例均是由K针织厂提起的诉讼,且均与Y市税局稽查局向Z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有关系。案例1是确立K针织厂的诉讼地位,案例2在K针织厂诉讼地位确立后对2015年1号《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实体审查,本案从2015年1月份持续到2019年12月份,历时将近5年。但是本案并没有结束,在2019年12月31日的二审判决书中,法院责令Y市税局稽查局重新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因此,我们预判如果Y市税局稽查局重新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存在问题,还会再次引发K针织厂的复议,甚至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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